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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133条增设第二款“危险驾驶罪”,这表明,国家加大了对醉驾、在道路上曲折竞驶(俗称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驶将作为危险驾驶罪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
各地纷纷查获以酒试刑第一人
北京:“不知道查得严”——“醉司机”被刑拘
5月1日零点44分,北京市公安交管局东城交通支队夜查小分队在东二环朝阳门桥执行夜查酒驾任务时查获一辆外地牌照的黑色奔驰吉普车。司机李俊杰被带回交通支队,3时40分,经过专业机构鉴定,李俊杰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159.6毫克,超过醉酒驾车标准近一倍。这位来自内蒙古的司机称,他是来北京看望弟弟的,当晚喝了几瓶啤酒,并说自己不知道北京查得这么严,也不知道“醉驾入刑”的规定。5月1日上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李俊杰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
上海:车主涉嫌醉驾 造成数人受伤
5月1日晚,36岁的车主须某当天因酒后驾车,造成数人受伤,已被上海警方查获。经初步鉴定,须某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3毫克,涉嫌醉驾。13时57分许,上海九新公路连富路发生一起两车追尾事故,造成数人不同程度受伤。随后,民警立即展开侦查,发现追尾车辆车主须某涉嫌醉酒,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显示为203毫克。
成都:一名酒司机被查 自称平时很少喝
5月1日零时至6时,成都交警出动550名警力,在全市40余处餐饮娱乐场所、主要路口路段展开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专项清查行动,共查获1例醉驾和4例酒驾。当天凌晨零时40分,在蜀金路西单商场路口,一辆南充牌照的黑色捷达车接受检查。司机蔡钦承认自己开车前喝了酒。经吹气酒精含量测试,蔡钦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达188毫克。根据新规,已属醉酒后驾车的刑事违法行为。对于醉驾1日起入刑的变化,他并不清楚。据蔡钦介绍,4月30日晚11时许,他和几名朋友在城西吃夜宵时,喝了10多杯啤酒,“就两三瓶啤酒,我平时很少喝酒。”
各省市宣判首例醉驾案
河南:5月5日下午4时,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侯光辉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抓获时,侯光辉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23.7mg/100ml。这是见诸媒体报道的全国首例“醉驾入刑”判决。
四川:5月9日上午,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醉驾者进行公开宣判。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法院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邓召旭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君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北京:5月2日零时10分许,郭术东驾车经过北京房山区碧桂园小区路口处,致三车连撞。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术东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53.2mg/100ml。5月10日,郭术东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罚金2000元。
相关法条:
《刑法修正案》(八):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解读按以前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一般只处以15天以下行政拘留和交纳一定罚金的处罚。行政拘留是针对违反行政法行为的处罚,受处的行为情节轻微,违法而不构成犯罪。而现在醉驾的,都将处以拘役。而拘役相较于行政拘留,是一种刑事处罚,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定罪,也改变了以往“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都将予以处罚。
“醉驾非一律入刑”引发热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5月10日在重庆召开的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张军的声音迅速被解读为“醉驾非一律入刑”,引发社会各界热议。
各方声音:
法官:探索情节轻重界定标准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官说:“按照全国人大《刑法修正案(八)》立法精神,只是一种行为犯罪,并不是结果犯罪,凡是醉驾的司机,我认为应当构成犯罪,当然,醉驾的司机所带来的后果,情节轻微的,或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从轻处罚。在实践中会遇到诸多问题,比如:如何界定情节轻微,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一线法官在审判中,都是在探索。”
律师:总则与醉驾入刑不矛盾
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丁海洋律师认为,刑法总则的规定对具体条文具有指导作用,“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与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并不矛盾,而是希望法官本着教育与惩戒并重的原则,对情节比较轻微的醉酒驾驶者慎重追究刑事责任,这也符合立法的本意。
网民质疑
网友“口口”:醉驾就是犯罪,就该究刑责,无可争议,醉驾就一定要判。
网友“九天”:如果口子一开,所有前面的法律均成为废纸。
网友“范宁”:量刑是个态度,刑级是个科学,两者不能混为一谈。至于怎么判则视情况而定。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与公平。
专家观点:
陈泽宪(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北京市法学会顾问):张军的说法从理论上说本身没有问题,这体现了刑法总则与分则之间的关系,及刑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其他法律的关系。刑法总则第13条中有关犯罪概念的条文说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总则具有普适性,无论是对各个分则,还是在认定具体罪名时都要考虑总则的规定,因此张军“情节轻微不入罪”的说法并不是只针对醉驾,而是适用于所有罪名。这反映了中国法律体系的特色。
高铭暄(著名刑法专家、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什么情况下属于“情节轻微”并不好判定。如果都由法官来判定情节严重还是轻微,其裁量权也显太大。如果醉驾入罪不以酒精量为唯一的判定标准,应需要有正式的司法解释。
点评:法律应在不断完善中发挥其一般性预防作用。
从当前各地的执法情况看,虽然警方也比较重视执法程序的问题。比如上海警方为了确保醉酒驾车案件查处、办理过程的严谨,将进一步交由具有资格的专业机构进行抽血取证,展开鉴定。但目前尚缺乏全国统一的执法规程,很多细节尚不明确,可能会产生执法漏洞。比如,酒驾案件通常是先由交警的行政执法来发现,通过“呼气”检测是否属于酒后驾驶。但“呼气”检测的准确性不如血液检测,这种做不到绝对准确的检测结果,能否成为法庭定案的关键证据,还是只能以血液检测结果作为证据?
什么样的情况下必须进行血液检测,目前并无明确要求,20毫克到80毫克之间的浮动范围极大,究竟多少才具备犯罪“嫌疑”而要进行血液检测,直接影响到违法者的最终处理,交警的这个自由裁量权应予规范。
就法律而言,其预防作用应该大于惩罚,预防犯罪的作用应当体现得越早越好,这就需要立法解释、执法程序和制度上的细化、规范和完善。应当尽快出台详细的规程,以堵塞可能出现的漏洞,确保法律的公正。(本刊综合报道)
各地纷纷查获以酒试刑第一人
北京:“不知道查得严”——“醉司机”被刑拘
5月1日零点44分,北京市公安交管局东城交通支队夜查小分队在东二环朝阳门桥执行夜查酒驾任务时查获一辆外地牌照的黑色奔驰吉普车。司机李俊杰被带回交通支队,3时40分,经过专业机构鉴定,李俊杰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159.6毫克,超过醉酒驾车标准近一倍。这位来自内蒙古的司机称,他是来北京看望弟弟的,当晚喝了几瓶啤酒,并说自己不知道北京查得这么严,也不知道“醉驾入刑”的规定。5月1日上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李俊杰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
上海:车主涉嫌醉驾 造成数人受伤
5月1日晚,36岁的车主须某当天因酒后驾车,造成数人受伤,已被上海警方查获。经初步鉴定,须某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3毫克,涉嫌醉驾。13时57分许,上海九新公路连富路发生一起两车追尾事故,造成数人不同程度受伤。随后,民警立即展开侦查,发现追尾车辆车主须某涉嫌醉酒,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显示为203毫克。
成都:一名酒司机被查 自称平时很少喝
5月1日零时至6时,成都交警出动550名警力,在全市40余处餐饮娱乐场所、主要路口路段展开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专项清查行动,共查获1例醉驾和4例酒驾。当天凌晨零时40分,在蜀金路西单商场路口,一辆南充牌照的黑色捷达车接受检查。司机蔡钦承认自己开车前喝了酒。经吹气酒精含量测试,蔡钦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达188毫克。根据新规,已属醉酒后驾车的刑事违法行为。对于醉驾1日起入刑的变化,他并不清楚。据蔡钦介绍,4月30日晚11时许,他和几名朋友在城西吃夜宵时,喝了10多杯啤酒,“就两三瓶啤酒,我平时很少喝酒。”
各省市宣判首例醉驾案
河南:5月5日下午4时,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侯光辉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抓获时,侯光辉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23.7mg/100ml。这是见诸媒体报道的全国首例“醉驾入刑”判决。
四川:5月9日上午,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醉驾者进行公开宣判。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法院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邓召旭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君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北京:5月2日零时10分许,郭术东驾车经过北京房山区碧桂园小区路口处,致三车连撞。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术东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53.2mg/100ml。5月10日,郭术东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罚金2000元。
相关法条:
《刑法修正案》(八):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解读按以前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一般只处以15天以下行政拘留和交纳一定罚金的处罚。行政拘留是针对违反行政法行为的处罚,受处的行为情节轻微,违法而不构成犯罪。而现在醉驾的,都将处以拘役。而拘役相较于行政拘留,是一种刑事处罚,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定罪,也改变了以往“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都将予以处罚。
“醉驾非一律入刑”引发热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5月10日在重庆召开的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张军的声音迅速被解读为“醉驾非一律入刑”,引发社会各界热议。
各方声音:
法官:探索情节轻重界定标准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官说:“按照全国人大《刑法修正案(八)》立法精神,只是一种行为犯罪,并不是结果犯罪,凡是醉驾的司机,我认为应当构成犯罪,当然,醉驾的司机所带来的后果,情节轻微的,或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从轻处罚。在实践中会遇到诸多问题,比如:如何界定情节轻微,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一线法官在审判中,都是在探索。”
律师:总则与醉驾入刑不矛盾
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丁海洋律师认为,刑法总则的规定对具体条文具有指导作用,“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与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并不矛盾,而是希望法官本着教育与惩戒并重的原则,对情节比较轻微的醉酒驾驶者慎重追究刑事责任,这也符合立法的本意。
网民质疑
网友“口口”:醉驾就是犯罪,就该究刑责,无可争议,醉驾就一定要判。
网友“九天”:如果口子一开,所有前面的法律均成为废纸。
网友“范宁”:量刑是个态度,刑级是个科学,两者不能混为一谈。至于怎么判则视情况而定。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与公平。
专家观点:
陈泽宪(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北京市法学会顾问):张军的说法从理论上说本身没有问题,这体现了刑法总则与分则之间的关系,及刑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其他法律的关系。刑法总则第13条中有关犯罪概念的条文说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总则具有普适性,无论是对各个分则,还是在认定具体罪名时都要考虑总则的规定,因此张军“情节轻微不入罪”的说法并不是只针对醉驾,而是适用于所有罪名。这反映了中国法律体系的特色。
高铭暄(著名刑法专家、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什么情况下属于“情节轻微”并不好判定。如果都由法官来判定情节严重还是轻微,其裁量权也显太大。如果醉驾入罪不以酒精量为唯一的判定标准,应需要有正式的司法解释。
点评:法律应在不断完善中发挥其一般性预防作用。
从当前各地的执法情况看,虽然警方也比较重视执法程序的问题。比如上海警方为了确保醉酒驾车案件查处、办理过程的严谨,将进一步交由具有资格的专业机构进行抽血取证,展开鉴定。但目前尚缺乏全国统一的执法规程,很多细节尚不明确,可能会产生执法漏洞。比如,酒驾案件通常是先由交警的行政执法来发现,通过“呼气”检测是否属于酒后驾驶。但“呼气”检测的准确性不如血液检测,这种做不到绝对准确的检测结果,能否成为法庭定案的关键证据,还是只能以血液检测结果作为证据?
什么样的情况下必须进行血液检测,目前并无明确要求,20毫克到80毫克之间的浮动范围极大,究竟多少才具备犯罪“嫌疑”而要进行血液检测,直接影响到违法者的最终处理,交警的这个自由裁量权应予规范。
就法律而言,其预防作用应该大于惩罚,预防犯罪的作用应当体现得越早越好,这就需要立法解释、执法程序和制度上的细化、规范和完善。应当尽快出台详细的规程,以堵塞可能出现的漏洞,确保法律的公正。(本刊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