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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人事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人事部《关于申报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国人部函[2006]203号)收悉。经研究,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为保证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的顺利进行,同意人事部在举办助理社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