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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从业者是指在各级各类媒体中从事新闻采访、编辑及相关业务的新闻工作者,本文之所以没有采用新闻工作者、新闻记者的概念,是因为目前在各类媒体中,从事编辑、记者工作的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没有获取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工作证,甚至在其服务的媒体中没有得到正式的身份认可,属于长期聘用或临时人员。2007年1月11日,在山西大同一家煤矿采访被矿主殴打致死的中国贸易报山西记者站聘用人员兰成长即属于此例。据报道,兰成长的身份为中国贸易报山西记者站专题部主任,他于2007年1月10日和同事常汉文一起,到大同浑源县一家手续不全的煤矿采访,正在城里吃饭的矿主侯振润纠集一帮打手赶到现场,查验兰成长等人所持的新闻工作证上没有新闻出版总署的公章,便认为二人为假记者,当即对二人进行殴打,随后扔下1000元逃离现场,兰成长因伤重被送进医院不治身亡。随后大同方面发布《打击假报假刊假记者专项行动通告》,声称“未取得新闻出版总署颁发《新闻记者证》的人员,都是被查处的对象”。据“红网”1月16日披露,面对媒体和公众的普遍关注,大同市官方这样回应记者被打死事件:没有记者证就是假记者。
这就涉及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像兰成长这样被媒体聘用的新闻从业人员是不是新闻工作者?众多在媒体从事采编工作而没有取得新闻出版总署签发的记者证的编辑记者,是不是假记者、假编辑?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从广义上讲,凡是从事新闻工作的人员都是新闻工作者,包括在各类媒体中从事专业工作的编辑记者,地方党委新闻宣传机构的工作人员、遍布各个行业的通讯员等。从狭义上讲,凡是在正式新闻媒体从事采编和策划的人员,无论是否取得记者证,都是专业和正式的新闻工作者。
据统计,目前全国有70万专业新闻工作者,因为种种原因,经核准颁发的新版工作证总人数仅18万人。2005年3月1日起实行的新闻出版总署令《新闻记者管理办法》规定:“在新闻机构编制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或者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从事新闻采编工作且连续聘用时间已达一年以上的非编制人员”才有资格取得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记者证。众所周知,目前大陆新闻媒体无论是属于党委、政府还是群众团体系列,都有严格的编制计划控制,媒体新进人员只好采取聘任制;新闻专业和其他专业的大学毕业生进入媒体后要有一年的见习期,在此期间不可能取得记者证。这就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在各类媒体中拥有正式编制和记者证的人员,并不一定从事专业和一线新闻工作,而众多在编辑记者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因为没有记者证无法得到正式的身份认可,而他们又担负着重要的新闻采编任务。按照大同市的说法,全国70万新闻从业者中就有52万假记者,约占从业人员的74%,他们如若都属于打击之列,岂不是荒谬绝伦。
如上所述,凡在新闻媒体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都是新闻工作者。兰成长受聘的《中国贸易报》是合法新闻机构,并非假报假刊;兰成长被这家报纸山西记者站任命为专题部主任,颁发了工作证,并规定其任务主要是收集新闻线索。也就是说,兰成长无论是否持有记者证,都是名副其实的新闻工作者,并拥有新闻工作者包括采访在内的各种权利,其到大同的行为属于正常的采访活动,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大同市有关部门1月12日发布的所谓《打击假报假刊假记者专项行动通告》称:“凡不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从事采访活动的人员均为假记者,假记者的新闻采访系非法活动。”这一通告不仅是违法的,而且也不符合《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本意,《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并未明确规定不持有记者证的新闻从业人员就是假记者,也未禁止公众的采访权。
新闻从业者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作为自然人和公民,首先具有为维护自己生存和尊严的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也叫人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专设“人身权”一节,对人身权及人格权进行专门的、集中的、具体的规定。《中国人权百科全书》在“权利和自由”部分开列的人权权利清单,也把人格权放在最前面,内容包括生命权、生存权、安全权、平等权、名誉权、姓名权、荣誉权、隐私权、人格尊严权等。
兰成长被殴打致死后,有关部门不去积极抓捕和惩办打人凶手,反而喋喋不休地称兰成长到煤矿采访是新闻敲诈,千方百计为黑心矿主开脱责任。不要说兰成长“亮出证弄他个1000元”的说法没有证据支持,即使是兰成长真的去实施敲诈勒索,也只能受到法律和新闻纪律的制裁,包括矿主在内的任何人都没有权力去剥夺一个人的生命。
新闻从业者的公民权利有平等权,即人格平等,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及法律的平等对待。公民的监督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的权利,包括批评建议权、检举权、申诉权和控告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也就是说,兰成长无论作为新闻从业者还是公民,都有权利了解煤矿非法生产的内幕,有权前去采访,大同地方当局和煤矿主有义务接受采访,向公民说明真相,煤矿主拒绝采访是对公民知情权的蔑视,公然剥夺采访者的生命,则是法律不能容忍的严重犯罪行为。值得欣慰的是,这一恶性案件惊动了中央领导,据中新网报道,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等中央领导1月24日作出指示:要求迅速查明情况,尽快报告结果。如果我们对兰成长遇害案听之任之,公民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
新闻记者和新闻从业者是一种特殊的职业,依照现行宪法和法律精神及通行的国际标准、国际公约,记者的职务权利可分为采访权、报道权、批评权、评论权、优先知情权、公开权和沉默权等。
新闻媒体和记者担负着上情下达、下情上达,满足公众知情权的责任,职业的特点要求记者必须事先了解一些与公众利益相关的情况。媒体和记者在某种程度上享有的特许权是保证其知情权和采访权的需要。兰成长无论是否持有新闻总署颁发的《新闻记者证》,作为新闻从业者,都有对煤矿非法生产的优先知情权、采访权、报道权、批评权和评论权,这是一种毋庸置疑的职务权利,也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任何对新闻从业者人身权利和职务权利侵犯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毋庸讳言,由于新闻事业的迅速发展,新闻队伍成倍扩大,一些没有受过系统理论和业务教育、培训的人通过各种途径进入新闻行业,一些不受政府和机构管辖或名为管理实则无法控制的小报、小刊、小台缺乏政策观念和大局意识,更有一些假报、假刊、假记者如雨后的毒蘑菇一样滋生,一些假记者到处招摇撞骗,败坏了新闻队伍的声誉。对新闻队伍加强管理、实行准入制度是完全必要的。但这种管理应有利于新闻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有利于社会的进步与和谐。兰成长一案告诉我们:在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保障新闻工作者权利和义务方面,我们需要做的工作还有很多很多。
(作者单位:河南日报·农村版)
编校:张红玲
这就涉及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像兰成长这样被媒体聘用的新闻从业人员是不是新闻工作者?众多在媒体从事采编工作而没有取得新闻出版总署签发的记者证的编辑记者,是不是假记者、假编辑?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从广义上讲,凡是从事新闻工作的人员都是新闻工作者,包括在各类媒体中从事专业工作的编辑记者,地方党委新闻宣传机构的工作人员、遍布各个行业的通讯员等。从狭义上讲,凡是在正式新闻媒体从事采编和策划的人员,无论是否取得记者证,都是专业和正式的新闻工作者。
据统计,目前全国有70万专业新闻工作者,因为种种原因,经核准颁发的新版工作证总人数仅18万人。2005年3月1日起实行的新闻出版总署令《新闻记者管理办法》规定:“在新闻机构编制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或者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从事新闻采编工作且连续聘用时间已达一年以上的非编制人员”才有资格取得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记者证。众所周知,目前大陆新闻媒体无论是属于党委、政府还是群众团体系列,都有严格的编制计划控制,媒体新进人员只好采取聘任制;新闻专业和其他专业的大学毕业生进入媒体后要有一年的见习期,在此期间不可能取得记者证。这就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在各类媒体中拥有正式编制和记者证的人员,并不一定从事专业和一线新闻工作,而众多在编辑记者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因为没有记者证无法得到正式的身份认可,而他们又担负着重要的新闻采编任务。按照大同市的说法,全国70万新闻从业者中就有52万假记者,约占从业人员的74%,他们如若都属于打击之列,岂不是荒谬绝伦。
如上所述,凡在新闻媒体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都是新闻工作者。兰成长受聘的《中国贸易报》是合法新闻机构,并非假报假刊;兰成长被这家报纸山西记者站任命为专题部主任,颁发了工作证,并规定其任务主要是收集新闻线索。也就是说,兰成长无论是否持有记者证,都是名副其实的新闻工作者,并拥有新闻工作者包括采访在内的各种权利,其到大同的行为属于正常的采访活动,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大同市有关部门1月12日发布的所谓《打击假报假刊假记者专项行动通告》称:“凡不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从事采访活动的人员均为假记者,假记者的新闻采访系非法活动。”这一通告不仅是违法的,而且也不符合《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本意,《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并未明确规定不持有记者证的新闻从业人员就是假记者,也未禁止公众的采访权。
新闻从业者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作为自然人和公民,首先具有为维护自己生存和尊严的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也叫人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专设“人身权”一节,对人身权及人格权进行专门的、集中的、具体的规定。《中国人权百科全书》在“权利和自由”部分开列的人权权利清单,也把人格权放在最前面,内容包括生命权、生存权、安全权、平等权、名誉权、姓名权、荣誉权、隐私权、人格尊严权等。
兰成长被殴打致死后,有关部门不去积极抓捕和惩办打人凶手,反而喋喋不休地称兰成长到煤矿采访是新闻敲诈,千方百计为黑心矿主开脱责任。不要说兰成长“亮出证弄他个1000元”的说法没有证据支持,即使是兰成长真的去实施敲诈勒索,也只能受到法律和新闻纪律的制裁,包括矿主在内的任何人都没有权力去剥夺一个人的生命。
新闻从业者的公民权利有平等权,即人格平等,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及法律的平等对待。公民的监督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的权利,包括批评建议权、检举权、申诉权和控告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也就是说,兰成长无论作为新闻从业者还是公民,都有权利了解煤矿非法生产的内幕,有权前去采访,大同地方当局和煤矿主有义务接受采访,向公民说明真相,煤矿主拒绝采访是对公民知情权的蔑视,公然剥夺采访者的生命,则是法律不能容忍的严重犯罪行为。值得欣慰的是,这一恶性案件惊动了中央领导,据中新网报道,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等中央领导1月24日作出指示:要求迅速查明情况,尽快报告结果。如果我们对兰成长遇害案听之任之,公民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
新闻记者和新闻从业者是一种特殊的职业,依照现行宪法和法律精神及通行的国际标准、国际公约,记者的职务权利可分为采访权、报道权、批评权、评论权、优先知情权、公开权和沉默权等。
新闻媒体和记者担负着上情下达、下情上达,满足公众知情权的责任,职业的特点要求记者必须事先了解一些与公众利益相关的情况。媒体和记者在某种程度上享有的特许权是保证其知情权和采访权的需要。兰成长无论是否持有新闻总署颁发的《新闻记者证》,作为新闻从业者,都有对煤矿非法生产的优先知情权、采访权、报道权、批评权和评论权,这是一种毋庸置疑的职务权利,也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任何对新闻从业者人身权利和职务权利侵犯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毋庸讳言,由于新闻事业的迅速发展,新闻队伍成倍扩大,一些没有受过系统理论和业务教育、培训的人通过各种途径进入新闻行业,一些不受政府和机构管辖或名为管理实则无法控制的小报、小刊、小台缺乏政策观念和大局意识,更有一些假报、假刊、假记者如雨后的毒蘑菇一样滋生,一些假记者到处招摇撞骗,败坏了新闻队伍的声誉。对新闻队伍加强管理、实行准入制度是完全必要的。但这种管理应有利于新闻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有利于社会的进步与和谐。兰成长一案告诉我们:在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保障新闻工作者权利和义务方面,我们需要做的工作还有很多很多。
(作者单位:河南日报·农村版)
编校:张红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