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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作为《德国民法典》中的核心内容,对于整个大陆法系民法体系的构建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法律行为是民法的核心概念,是潘德克顿法学理论的结晶,是德国民法“总则-分则”模式形成的基础,是实现私法自治的主要工具。但即是如此,法律行为在教学和适用中也仍有抽象与例外的矛盾、理解上的困难及教学方法上的困难等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