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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出台后,学界及司法实务界对其展开了热烈讨论。其中对于社会危险性的细化规定被视为尊重和保障人权、降低审前羁押率的重要举措。但是通过考察我国司法实践中逮捕必要性的相关规定,以及结合我国司法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试图仅仅依靠该规定来降低畸高的审前羁押率是不大现实的,还必须建立一系列的工作制度进行配套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