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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议定书》授予了国际海事组织海运减排的职能,目前有技术、营运加市场机制三种方式大力推动国际航运业的减排工作。其中,不少国家对某些市场机制与WTO规则是否兼容提出了质疑,如国际温室气体基金、港口征收排放费用、排放交易机制等市场机制措施可能违反了WTO规则下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然而,根据GATT第20条的一般例外,在为了保护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的情况下采取的市场机制应当是合理的,不应被视为违反WTO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