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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一家国有企业改制时,该企业中层王某找到我要求参与出资。双方协议约定:我向公司入股1万元的股金记在王某名下;该股份涉及的表决权由王某代为行使,其他经济性收益归我享有。2010年,该公司在证交所上市。目前,王某所持股份已超过流通限制期。请问,我能否到法院起诉,要求王某直接将这部分股份转到我名下?如果不能,我能否要求王某将这部分股票变现,把所得款项交还给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