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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要求,而突发事件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则更具有特别的价值。突发事件中政府传播公众急需的科学信息的行为,在行政法视阈下是一种行政指导行为。但介于政府传播科学信息的抽象性与具体性,一定情形下政府传播科学信息致害时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弥补现行法律规制的缺陷,需在立法上进行完善,加强政府与科协的合作,并在救济途径和行政责任上进行适当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