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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就其性质来说,是具有强制性的。即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强制其履行义务。由于法律的强制性和负有义务一方当事人的对抗性发生在同一个矛盾体中,在执行中处理不好就会出现僵持、对峙,甚至冲突等矛盾撞击现象。然而,发生这种“矛盾撞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