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片面共犯的成立及其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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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片面共犯”,即片面共同犯罪,指共同行为人的一方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并协力于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却不知其给予协力,因而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况。片面共犯的情形是客观存在的,无论是对其持肯定说还是持否定说的学者都不容否认。问题在于对这类情形是否应冠之以片面共犯之名和是否以共同犯罪对各行为人进行定罪量刑,对此,中外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
  一、片面共犯是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
  1、笔者赞同否定说,认为片面共犯既非共同犯罪,也非单独犯罪,更不是间接正犯,而是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
  认为片面共犯是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这是对共同犯罪的曲解。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作为一种共同犯罪,各行为人都应当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危害行为,而且应当认识到是在与他人一同实施危害行为,他们之间存在的是双向联系,正是双向的联络,使得犯罪者都认识到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而在片面共犯的犯罪情形中,行为人之间存在的是单向联系,在单向联系的情况下没有合意,行为人缺乏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而认识因素的存在是意志因素存在的前提,既然没有了共同的意志,那么也就无法成立共同犯罪,单向联系和双向联系之间是质的区别,不是量的区别。共同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来源于整体性,而该整体性来源于各共犯人的行为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相互协调,而行为的相互配合、补充和协调取决于共犯人主观上的相互沟通、彼此联络,而片面共犯主观上并没有相互沟通,缺乏这种意思联络,二者的行为之间就难以相互配合、补充和协调,片面共犯不具备共同犯罪的整体性特征,其社会危害性和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相同,若将其和共同犯罪一样处理,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①
  单独犯罪中的单独犯是指行为人以单独犯罪的意思,单独实施犯罪行为。而在片面共犯中,片面共犯的一方主观上有与他人共同犯罪的意思,客观上利用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犯罪实行行为,对之进行加功协力,使不知情的一方能够完成某一犯罪。“如果将片面共犯以单独犯罪处理的话,就只有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而非修正的犯罪构成。但是,基于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与基于刑法总则而加以修正的犯罪构成是两种不同的刑法评价。” ②因此,认为片面共犯构成单独犯的观点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
  片面共犯不能作为间接正犯进行处理。间接正犯是利用他人作为犯罪工具进行犯罪的人,其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1.被利用者一般不构成犯罪;2.利用者本人没有犯罪实行行为。片面共犯和间接正犯二者进行比较,虽然片面共犯借助于具有主观思维能力的被协力人的行为与间接正犯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行为达到其犯罪目的这一特点有相似处,但二者更有诸多区别:第一,间接正犯中间接实行犯和作为工具的实行犯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主观心理联系,而片面共犯中犯罪人不存在相互的主观心理联系。第二,间接正犯理论是在实行行为人本身没有责任的情况下如何追究背后有责主体的责任,间接正犯中的被利用者一般不构成犯罪,而在片面共犯中,片面共犯的一方和单独实施犯罪的另一方均构成犯罪。③第三,片面共犯中有暗中教唆行为、暗中帮助行为,如果说将暗中教唆行为作为正犯处理还有一定依据的话,把帮助行为作为间接正犯处理则混淆了正犯和狭义从犯的区别,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利用间接正犯理论来囊括片面共犯的问题实行上会导致间接正犯理论的扩大化,从而使间接正犯理论偏离原来的初衷。④
  二、片面共犯独立性的根据
  (1)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决定行为人刑罚轻重的依据。我国刑法第5条明文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依据该规定,应该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罚当其罪。刑法之所以将共同犯罪特别规定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就是因为共同犯罪从主体的个数、行为具有整体性等方面较单独犯罪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有必要对共同犯罪人处予更重的刑罚。而片面共犯由于只是单方面地去协力加功他人犯罪,事先和事中均无通谋,因此,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言较共同犯罪要小。但在形式上片面共犯是两个人以上的犯罪,在一定情形下,其社会危害性又比单独犯罪要大,表现为某些在单独犯罪中单独犯罪人根本不能完成的犯罪,经过片面共犯行为人的暗中加功协力得以顺利完成。可见,片面共犯的社会危害性在大多数情况下介于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之间。因此,从罪刑相当原则出发,片面共犯不能隶属于共同犯罪或单独犯罪的犯罪形态。
  (2)根据刑罚个别化原则,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是影响刑罚的重要因素。我国刑法第5条不仅直接规定了罪刑相当原则,还间接规定了刑罚个别化原则。刑罚个别化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与适用应当与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相适应。在共同犯罪中,行为人之间主观上具有共通联络,客观上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故共同犯罪人较一般犯罪人具有更大的人身危险性,应处以较重的刑罚。而片面共犯的行为人主观上和被协力人只存在单方面的联络,双方之间缺乏相互的交流,客观上不能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故片面共犯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小于共同犯罪人。因此,根据刑罚个别化原则,片面共犯不能属于共同犯罪或单独犯罪。
  (3)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既反对主观定罪,也反对客观定罪。一、就客观方面而言,片面共犯的行为人(协力方)与不知情人(被协力方)的行为共同造成了犯罪结果,可以看成一个整体,但就主观方面而言,协助方与被协助方在主观上仅是单向、片面的联系,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若将片面共犯归为共同犯罪,难免产生客观归罪之嫌,因此不能将片面共犯归属到共同犯罪的特殊情形中。二、片面共犯的行为人主观上联系的单向性不能否定其客观行为上的整体性,因此不能将片面共犯归属到单独犯罪的犯罪形态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片面共犯在现实中是独立存在的,其本身就具有独立价值,是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在立法上应当给予单独的规定,其刑事责任只能作为一个立法论的问题在立法上加以解决。
  参考文献:
  [1]马克昌.犯罪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1999: 514
  [2]肖中华.片面共犯与间接正犯观点之破与立[J].云南法学,2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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