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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1日开始执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法规明确了监理责任不但包括对质量和进度、资金风险进行监理,而且包括安全生产监理.监理人员需扭转以前的安全监理与自己无关的观点.笔者结合实际工作经验,针对监理公司HSE体系建立及运行过程中的风险评估和环境因素识别工作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