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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应该保护《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的著作权和商标权.受到《著作权法》和《商标权法》保护的INCOTERMS在性质上应当作为我国法上的交易习惯而非国际惯例.对于INCOTERMS(R) 2010的适用,应当采取将其作为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的态度.不能基于《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适用INCOTERMS(R) 2010,而应依照《合同法》关于交易习惯的相关规定适用INCOTERMS(R)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