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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出土的简牍材料可见,秦时已经形成较为系统的学吏制度、官吏的任免与监督制度。但在秦的官方行政文书及法律条文中,有不少将曾因某些不法行为而被免职或废黜的官吏任用为“新地吏”的记载。秦将犯有过失的故秦吏选用为“新地吏”,与秦在扩张过程中的行戍制度有关。这种做法实际是让犯有过失的故秦吏以官吏身份到更偏远的“新地”行戍,戍期最多为四年,期满后免官返回原籍。虽然这种做法与秦严苛的吏治精神有所抵牾,但却是在秦统一初期针对“新地”官吏缺乏及统治不稳的特殊情况下而采取的变通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