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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科技的进步与社会的发展,冷冻胚胎技术的运用越来越普及,帮助许多不孕不育的夫妻圆了做父母的梦。2014年5月,宜兴市双独夫妻父母要求继承子女留下的“遗产”——冷冻胚胎,最终法院驳回请求。一石激起千层浪,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到底是什么,实践中如果供体夫妻在移植手术前发生离婚、死亡等情形,冷冻胚胎应该如何处理等,法律上都是一片空白,司法机关在审判时也没有明确的法律可以依照。本文将以2014年5月发生的“胚胎继承案”为例,浅析胚胎的法律性质和地位,以及法律规制问题。
关键词:冷冻胚胎;法律性质;法律规制
一、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
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在法律上属于有争议并且悬而未决的问题。而我国也并无正式的法律予以规定,我国人工辅助生育领域的主要立法是国家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育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等层级较低的部门规章,其主旨是规制医疗机构执业行为,进行行政管理,对于胚胎的法律属性未做界定。
结合外国立法例具体而言对于胚胎的法律属性主要有以下3种学说:“主体说”、“客体说”和“中介说”。
“主体说”认为冷冻胚胎是主体属性,认为胚胎属于“有限的人”,其立论基础是认为生命始于卵子和精子的结合,胚胎无疑属于生命,但尚未成为真正的人。此说认为应以“有限的人”界定。①这种意义上胚胎并不能用于捐赠、买卖,也不能用于科学研究和医疗机构的随意销毁。
“客体说”即将胚胎视为某种权利的客体,该说分为财产说和夫妻私人利益说两种观点。财产说认为其属于财产即“物”,在夫妇之间属于共同财产。夫妻私人生活利益说则认为其不是单纯的物,应属于私生活权的客体。②这种意义上,胚胎可以作为“财产”进行继承、赠予、销毁等作为物的处置。
“中介说”认为胚胎第三种学说是“中介”说或者称“准物”说,认为其具有生命属性但尚未发育成真正的人,属于介于人和物之间的中介,故应对其予以特别的尊重。
而笔者认为胚胎属性应当适用于“中介说”。在法律的性质上,这是对“主体说”和“客体说”的折衷。胚胎既不属于人也不属于物,是有潜在的发育成人的可能性。这种观点是把胚胎视为潜在的生命而非现实的生命,认为胚胎是介于人和物之间的过渡存在。正如美国生育协会伦理学委员会成员约翰·罗伯森所说,准胎胚是一群可能发展成一个人甚至更多人的细胞。科学界一直认为它们不是人或权利主体,但是潜在的生命,所以应比其他的人体组织得到更多的尊重,应作为准财产对待。③冷冻胚胎的这种属性也符合目前立法者对于冷冻胚胎的态度和定义。
我国卫生部颁布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可见,立法者否定了冷冻胚胎作为买卖行为的对象,也就否定了胚胎的客体属性。另一方面,如若将胚胎作为“人”来看待,将胚胎赋予人的属性和地位,也不符合客观事实的规律与发展。因为并不是所有的胚胎都会发育成人,进行体外胚胎移植的人也都是一次培养多个胚胎,其中只有少数几个可以发育成人类。将冷冻胚胎视为人来对待,有违伦理和道德因素,与日常价值观念不符。
因此,正如吉林大学副教授侯学斌所说,“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对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界定需要考虑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医学或者生命科学意义上的认知,另一方面是社会文化因素。”④“中介说”符合人们的一般文化与价值认知和医学上的研究规律,它将冷冻胚胎的存在视为一个人与物的过渡状态,非人非物,既对胚胎的特殊性表示了尊重,也符合日常生活的认知。
二、胚胎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
本案是迄今为止我国首次胚胎的无主案例,作为胚胎的供体和所有者,双独夫妻均死亡,那么,他们所留下的冷冻胚胎可以作为遗产由其父母继承吗?
按照我国继承法和继承法意见,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那么冷冻胚胎可以作为“财产”继承吗?这就涉及到冷冻胚胎的属性问题,根据第一部分的阐述,冷冻胚胎因为具有发育成人的可能性,不能仅仅简单的视为物、视为财产。正如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认为,“冷冻胚胎虽然具有物的属性,但它不是一般的物,其本身是蕴含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物质,有未来生物的基因、遗传代码等等,所以不能像一般物一样任意转让或作为遗产继承。”⑤因此虽然继承法上没有明确规定,但就冷冻胚胎本身的性质,按照继承法的精神,它不符合遗产的法律属性。
而我国目前为止并无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出台,对于这种“无主”冷冻胚胎该如何处置存在争议和法律空白。此前美国有过类似的案例——Davis诉Davis案,美国法院判决认为,确定准胚胎既不是人,也不是物,但采用美国生育协会的伦理指导方针,把他们看作一种过渡的类型,作为潜在的人类生命尊重他们,这对我国的认定也有启示。冷冻胚胎是一种特殊的存在,不能简单归为“人”或者“物”之中,确实是要作为一种过渡性态去尊重去保护。可以说,本案中宜兴法院称之为“具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具有一定的道理。
三、立法建议
希望相关法律法规能够尽快出台,明确胚胎的法律属性,指导司法实践,将能使得被看作生命延续的胚胎,可以得到更好的利用。笔者认为,医院可以在手术之前签订协议时,明确约定当发生死亡、离婚等意外情况时,将胚胎捐献给科研机构做研究或者可以领养的方式帮助其他人实现生育权,以免浪费资源,防止再次发生这样的悲剧。
注释:
①②刘颖、杨健:《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其处置规则刍议》载于《中国卫生法制》2014年1月
③徐国栋:《体外受精胚胎的法律地位研究》载于《法律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5期
④⑤郑智:《“冷冻胚胎继承纠纷”提出哪些法律新命题》载于《检察日报》2014年5月26日
参考文献:
[1]徐国栋:《体外受精胚胎的法律地位研究》.《法律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5期
[2]郑智:《“冷冻胚胎继承纠纷”提出哪些法律新命题》.《检察日报》,2014年5月26日
关键词:冷冻胚胎;法律性质;法律规制
一、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
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在法律上属于有争议并且悬而未决的问题。而我国也并无正式的法律予以规定,我国人工辅助生育领域的主要立法是国家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育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等层级较低的部门规章,其主旨是规制医疗机构执业行为,进行行政管理,对于胚胎的法律属性未做界定。
结合外国立法例具体而言对于胚胎的法律属性主要有以下3种学说:“主体说”、“客体说”和“中介说”。
“主体说”认为冷冻胚胎是主体属性,认为胚胎属于“有限的人”,其立论基础是认为生命始于卵子和精子的结合,胚胎无疑属于生命,但尚未成为真正的人。此说认为应以“有限的人”界定。①这种意义上胚胎并不能用于捐赠、买卖,也不能用于科学研究和医疗机构的随意销毁。
“客体说”即将胚胎视为某种权利的客体,该说分为财产说和夫妻私人利益说两种观点。财产说认为其属于财产即“物”,在夫妇之间属于共同财产。夫妻私人生活利益说则认为其不是单纯的物,应属于私生活权的客体。②这种意义上,胚胎可以作为“财产”进行继承、赠予、销毁等作为物的处置。
“中介说”认为胚胎第三种学说是“中介”说或者称“准物”说,认为其具有生命属性但尚未发育成真正的人,属于介于人和物之间的中介,故应对其予以特别的尊重。
而笔者认为胚胎属性应当适用于“中介说”。在法律的性质上,这是对“主体说”和“客体说”的折衷。胚胎既不属于人也不属于物,是有潜在的发育成人的可能性。这种观点是把胚胎视为潜在的生命而非现实的生命,认为胚胎是介于人和物之间的过渡存在。正如美国生育协会伦理学委员会成员约翰·罗伯森所说,准胎胚是一群可能发展成一个人甚至更多人的细胞。科学界一直认为它们不是人或权利主体,但是潜在的生命,所以应比其他的人体组织得到更多的尊重,应作为准财产对待。③冷冻胚胎的这种属性也符合目前立法者对于冷冻胚胎的态度和定义。
我国卫生部颁布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可见,立法者否定了冷冻胚胎作为买卖行为的对象,也就否定了胚胎的客体属性。另一方面,如若将胚胎作为“人”来看待,将胚胎赋予人的属性和地位,也不符合客观事实的规律与发展。因为并不是所有的胚胎都会发育成人,进行体外胚胎移植的人也都是一次培养多个胚胎,其中只有少数几个可以发育成人类。将冷冻胚胎视为人来对待,有违伦理和道德因素,与日常价值观念不符。
因此,正如吉林大学副教授侯学斌所说,“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对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界定需要考虑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医学或者生命科学意义上的认知,另一方面是社会文化因素。”④“中介说”符合人们的一般文化与价值认知和医学上的研究规律,它将冷冻胚胎的存在视为一个人与物的过渡状态,非人非物,既对胚胎的特殊性表示了尊重,也符合日常生活的认知。
二、胚胎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
本案是迄今为止我国首次胚胎的无主案例,作为胚胎的供体和所有者,双独夫妻均死亡,那么,他们所留下的冷冻胚胎可以作为遗产由其父母继承吗?
按照我国继承法和继承法意见,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那么冷冻胚胎可以作为“财产”继承吗?这就涉及到冷冻胚胎的属性问题,根据第一部分的阐述,冷冻胚胎因为具有发育成人的可能性,不能仅仅简单的视为物、视为财产。正如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认为,“冷冻胚胎虽然具有物的属性,但它不是一般的物,其本身是蕴含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物质,有未来生物的基因、遗传代码等等,所以不能像一般物一样任意转让或作为遗产继承。”⑤因此虽然继承法上没有明确规定,但就冷冻胚胎本身的性质,按照继承法的精神,它不符合遗产的法律属性。
而我国目前为止并无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出台,对于这种“无主”冷冻胚胎该如何处置存在争议和法律空白。此前美国有过类似的案例——Davis诉Davis案,美国法院判决认为,确定准胚胎既不是人,也不是物,但采用美国生育协会的伦理指导方针,把他们看作一种过渡的类型,作为潜在的人类生命尊重他们,这对我国的认定也有启示。冷冻胚胎是一种特殊的存在,不能简单归为“人”或者“物”之中,确实是要作为一种过渡性态去尊重去保护。可以说,本案中宜兴法院称之为“具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具有一定的道理。
三、立法建议
希望相关法律法规能够尽快出台,明确胚胎的法律属性,指导司法实践,将能使得被看作生命延续的胚胎,可以得到更好的利用。笔者认为,医院可以在手术之前签订协议时,明确约定当发生死亡、离婚等意外情况时,将胚胎捐献给科研机构做研究或者可以领养的方式帮助其他人实现生育权,以免浪费资源,防止再次发生这样的悲剧。
注释:
①②刘颖、杨健:《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其处置规则刍议》载于《中国卫生法制》2014年1月
③徐国栋:《体外受精胚胎的法律地位研究》载于《法律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5期
④⑤郑智:《“冷冻胚胎继承纠纷”提出哪些法律新命题》载于《检察日报》2014年5月26日
参考文献:
[1]徐国栋:《体外受精胚胎的法律地位研究》.《法律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5期
[2]郑智:《“冷冻胚胎继承纠纷”提出哪些法律新命题》.《检察日报》,2014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