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与IAS18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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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2006年,新会计准则体系颁布。文章对其中的收入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进行了比较,分析了新收入准则所体现的国际协调以及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差异的原因。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 IAS18 旧收入准则 国际协调
  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8)03-142-02
  
  一、新收入准则与IAS18的背景介绍
  
  (一)新收入准则的修订背景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利润最大化已成为企业经营的重要目标。收入作为利润构成的一项重要要素,受到企业以及企业的投资者和其他相关方面的重视。如何规范收入的确认和计量,确保财务报表反映的收入信息真实、可靠,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焦点。
  1993年初,财政部决定立项制定收入会计准则,并相应成立项目组,着手研究制定相关准则,于1995年10月完成征求意见稿。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和多次修改,《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以下简称旧收入准则)在1998年6月制定完成、对外公布,并自1999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公司施行。
  2005年,我国的会计准则建设进入崭新阶段——构建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为了全面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深入的对外开放的需要,在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准则制定的经验积累基础上,构建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时机已经成熟。这是我国财政部为适应新形势下国内外经济环境发展需要所做的重大会计改革决策,本次会计改革范围之广、程度之深是史无前例的。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新的会计准则体系,2006年10月30日,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新会计准则体系由对原来的一项基本准则和16项具体准则的修订,以及20余项新制定准则构成。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便是对旧收入准则的修订。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体现“市场化”与“国际化”,规范企业有关收入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此次对收入准则的修订参考了国际会计准则,以及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及我国香港地区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原则,尽量做到与国际惯例相协调,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
  (二)IAS18的背景与历史
  如何对收入的确认进行规范,是所有会计准则制定机构都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82年12月发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IAS18)“收入的确认”,并于1993年12月加以修订,改名为“收入”,修订后的IAS18于1995年1月1日开始生效。IAS18的制定就是为规范一定类型交易和事项所形成的收入的会计处理。1998年,由于IAS3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发布,对IAS18第1l段进行了修订。1999年5月,IAS10“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修订,相应地对IAS18第36段进行了修订。2001年1月,IAS41“农业”发布后又修订了IAS18第6段。另外,有两项常设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与IAS18有关:SIC27“评价涉及租赁法律形式的交易的实质”和SIC31“收入:涉及广告服务的易货交易”。
  
  二、新收入准则与IAS18的差异比较
  
  由于新收入准则的修订参考了国际会计准则,因此从总体上看,新收入准则与IAS18基本一致,但也存在如下实质性差异:
  (一)关于适用范围
  IASl8规定,不涉及以下方式产生的收入:(1)租赁协议;(2)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所产生的股利;(3)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4)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变动或其处置;(5)其他流动资产价值的变动;(6)与农业活动相关的生物资产的初始确认及其公允价值的变动;(7)农产品的初始确认;(8)矿产的开采。
  新收入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二)关于收入的计量
  1.IASl8规定,收入应按已收或应收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至于具体到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如何计量并没有给出详细而明确的指南。
  新收入准则规定,收入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进行计量,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这说明:如果收入的名义金额与其公允价值(通常为现值)差额较小时,可按名义金额计量;如果收入的名义金额与其公允价值(通常为现值)差额较大时,应按公允价值计量。并且新收入准则详细规定了各种收入的计量方法:(1)销售商品收入,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其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2)提供劳务收入,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其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2. IASl8规定,交易所产生的收入额通常由企业与资产的购买方或使用方所达成的协议来决定,并考虑了企业允诺的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这说明,IASl8对现金折扣的核算采用的是净价法,即按扣除现金折扣以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
  新收入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这说明,新收入准则对现金折扣的核算采用的是总价法。
  3. IASl8规定,当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用于交换具有相似性质和相等价值的商品或劳务时,这种交易不能视为是产生收入的交易。当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换取了不同的商品或劳务时,该交换可以认定为产生收入的交易,收入应按收到的商品或者劳务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根据所转移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进行调整。如果收到的商品或者劳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地予以计量,收入则按所提供的商品或者劳务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根据所转移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进行调整。可见,IASl8中包含非货币性交易。
  新收入准则没有相应的规范,我国对此类业务的规范主要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进行。
  (三)关于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
  IASl8规定,在实务中,如特定期间内劳务完成的作业项数不确定,则应采用直线法在此特定期间内确认收入,除非有证据表明其他方法能更好地反映完成程度。如果某种特别的作业比其他任何作业更为重要,应推迟到该重要作业完成后才确认收入。
  新收入准则没有相应的规范。
  (四)关于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
  1.IASl8规定,收入仅在与交易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时,方可予以确认。然而,一旦已包括在收入中的一项金额能否收到变得不确定时,无法收到的或很可能无法得到补偿的金额应确认为一项费用,而不是作为原已确认的收入的一项调整。
  新收入准则没有相应的规范。
  2. IASl8规定,股利收入应以股东收取款项的权利为基础加以确认。当支付的利息已在收购一项产生利息的投资前按应计制入账时,对以后收到的利息应在购置投资项目的前后期间进行分配,其中只有分配给购置后的部分才能确认为收入。如宣告发放的权益性证券的股利来源于购置前的净收益,则该股利应从证券成本中扣除。如该分配未经仲裁难以做出,只要该股利明显是权益性证券部分成本的补偿,就应确认为收入。
  新收入准则没有相应的规范,我国对此类业务的规范主要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中进行。
  (五)关于收入的披露
  1. IASl8规定,企业应披露在本期确认的包括以下收入项目在内的各类重大收入的金额:(1)销售商品、(2)提供劳务、(3)利息、(4)使用费、(5)股利,以及包括在各类重大收入项目中的由商品或劳务的交换所产生的收入金额。
  新收入准则规定,企业应披露本期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的金额。
  2. IASl8规定,企业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规定,披露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可能由诸如保修费用、索赔、罚款及其他可能的损失所致。
  新收入准则没有相应的规范。
  
  三、对新收入准则国际协调程度的分析
  
  (一)新收入准则体现的国际协调
  新收入准则在旧收入准则的基础上,通过对以下方面的修订,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协调:
  1.关于收入的定义。旧收入准则将收入定义为“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新收入准则将收入定义修订为“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这与IASl8对收入的定义“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导致本期内权益增加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但不包括与权益参与者出资有关的权益增加”基本一致。
  2.关于收入确认条件的表述。旧收入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需满足4项条件,其中第4条为“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需满足3项条件,其中第1条为“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新收入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需满足5项条件,把旧收入准则的第4条分开表述为第3条“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和第5条“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需满足4项条件,把旧收入准则的第1条分开表述为第1条“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和第4条“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这种表述上的修改,与IASl8实现了一致。
  3.关于收入的计量。旧收入准则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提供劳务的总收入应按企业与接受劳务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金额确定。这说明,旧收入准则是按名义金额对收入进行计量的。而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如前所述,当收入的名义金额与其公允价值(通常为现值)差额较大时,应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这一修订缩小了与IASl8所规定的“收入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的差异。
  4.关于交易的区分。新收入准则增加了一条:“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新增的这款与IASl8所规定的“确认标准通常是分别地运用于每一项交易,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交易的实质,将不同的确认标准运用于单项交易中可单独区分开来的各个部分是必要的。相反地,当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交易联系十分紧密,如果不把这一系列交易视为一个整体,就不可能理解其商业效应时,统一的确认标准就应运用于这样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交易”实现了本质的一致。
  5.关于收入的披露。新收入准则将旧收入准则规定的应披露信息第1条“收入确认所采用的会计政策”扩充为“收入确认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包括确定提供劳务交易完工进度的方法”。这一补充实现了与IASl8的一致。
  (二)新收入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差异的原因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新收入准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协调和趋同,但仍存在些许差异。
  然而,新收入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却是在所难免的,因为新收入准则是我国在当前形势下最合理的制度安排,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在此次新会计准则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始终坚持“处理好借鉴国际惯例与立足我国国情的关系”这一基本原则。既要充分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以及其他得到广泛认可的准则的规定,同时也要贯彻立足国情、有取有舍的精神,防止不顾实际、照搬照抄,特别是要充分考虑我国目前会计改革所依存的经济环境、法律环境等。因此,只要我国的经济交易事项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所规范的经济交易事项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则新准则可以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完全一致,没有必要标新立异。但是,如果我国的经济交易事项所依存的经济环境或法律环境与西方国家存在本质区别,那么新准则就必须体现我国特色。以公允价值的应用为例,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大量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而新会计准则体系只是在少数具体准则中谨慎地使用了公允价值计量,其中包括新收入准则。这一差异的存在便与我国的市场环境有关。我国是一个新兴的经济国家,市场环境的某些方面尚存在问题,比如公开市场结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公开市场容量较小,交易品种较少,一些产品和要素因为没有活跃交易而无法直接确定其公允价值,也很难参照类似产品交易的市场价格定价。这无疑限制了公允价值在我国的应用。
  总之,新收入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体现了会计准则国家化与国际化之间的博弈。尽管差异无法完全消除,但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与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的会计准则建设将迈进一个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更大程度趋同的新时代。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编审委员会.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与运用.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
  2. 财政部会计司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002.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3.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1999.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作者单位: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江苏南京 210044)
  (责编: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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