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7年3月28日,我与某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1800元。按照约定.双方应在合同到期前30日内协商续签事宜。在合同到期前30天,我与公司均未提出是否续簦劳动合同的问题。今年3月28日.我到公司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请问.我能否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原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