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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与图书馆发生联系中客观存在着法律关系,图书馆工作的开展也需要法律的规范。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加快,读者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相对于读者法律意识较强,图书馆立法呈现滞后状态。新形势下的图书馆实践呼吁图书馆立法。图书馆的立法应包括三个方面:图书馆及其从业者、读者的法律地位以及知识和信息的传播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