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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失地农民的保护主体并强化其保护职能,是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逻辑起点.在众多的保护者中,政府(行政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村民委员会是制度设计的失地农民的直接保护者,应在失地农民保护中发挥主导作用.但在现实生活中,上述主体对失地农民的保护并不理想.强化失地农民保护主体的保护职能,前提是强化民本思想,淡化官本思维;根本在于制度创新;关键是提高中国农民的组织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