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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欧盟第87号令对各成员国排污份额初始分配作出了规定,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本文通过介绍87号令的有关规定,总结欧盟排污份额初始分配的经验,得出我国在开展相关工作时的启示。
关键词欧盟 排污份额分配 87号令
中图分类号:D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274-01
一、欧盟排污权交易的概述
根据《京都议定书》,欧盟成员国作为一个整体履行相应义务,其2008年至2012年必须完成目标是,与1990年相比温室气体排放量削减8%①。成员国之间通过内部谈判达成分担协议,将减排任务分解到各成员国。
欧盟全体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温室气体排污权交易制度,并于当天正式启动欧洲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市场,来自欧盟成员国的9400余家排放企业可以在这个市场中进行交易。据统计,该市场2006年的交易量为11亿吨,交易金额达到244亿美元。②至此,一个初具规模的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市场已在欧盟成立,对于欧盟的排污权交易实践具有深远影响。
二、欧盟排污份额初始分配的法律规定
2003年,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欧盟第87号指令,其中第9条至第11条和附件3规定了对各国的温室气体排污份额的初始分配。
第9条第1款规定,各成员国要在每个交易周期之前,制定本国的排污份额分配方案。各国要明确排污份额的总量,以及如何分配给所有被纳入计划的排污设施。制定方案必须以客观、透明的方式,并要符合附件3规定的11项指标要求。第2款规定,各成员国制定的分配方案必须经欧盟委员会会议审议。第3款规定,欧盟委员会对各成员国的分配方案进行评估,如果成员国的分配方案违反附件3规定的11项指标,则委员会有权阻止该方案的实施。
第10条规定了分配方法,即在第一个交易周期至少有95%的排污份额是无偿分配,也就是说每个国家有权对剩余的5%的排污份额进行拍卖或出售;在第二个交易周期至少有90%的排污份额是无偿分配;对此之后的比例不再有限制。
第11条第1款规定,各成员国要在交易周期开始之日3个月以前将分配方案执行完毕。第2款规定,各成员国第二个交易周期的分配方案评估及执行期限。第3款规定,各成员国要为新的排污企业提供排污份额。第4款规定,对于跨年性的排污份额不能在第一年就分配完毕,而要按每年一定比例的方式进行分配。
三、欧盟排污份额初始分配的经验
(一)确定控制对象以及收集数据
成员国在制定分配方案时,对于欧盟第87号指令附件3中所列的控制对象,即计划所涉及的排污设施的解释存在分歧。同时由于部分成员国尚未在内国立法,确立向排污设施收集数据的法律依据,造成不能有效及时地收集相关数据。由于数据收集的局限性,限制了排污份额分配模式的选择余地。
(二)确定总量控制目标
欧盟第87号指令为各成员国设定总量控制目标提供了灵活的选择。对于按目前发展趋势不可能完成《京都议定书》减排承诺的成员国,要求其设定总量控制目标,并运用其他手段来完成减排任务。对于能够完成减排承诺,甚至超额完成任务的成员国,不要求其设定总量控制目标。
(三)确定分配的层级模式
欧盟第87号指令对排污份额分配的层级模式没有规定,即各成员国可以自行选择适用,排污份额直接按比例分配到各排污设施的“一级模式”;或是先按比例分配给各行业,再由各行业按比例分配到各排污设施的“二级模式”。最后,大多数成员国选择适用“二级模式”。在确定各排污设施的份额比例时,大多数成员国依据排污设施三四年间的平均年排放量,对其中极高或极低的非正常数据进行适当的调整。
(四)新的排污企业和关停的排污企业
欧盟第87号指令定义了新的排污企业,但未定义关停企业,对两者的排污份额如何分配也未作具体规定。各成员国在制定分配方案时,基本倾向于为新的排污企业设置预留排污份额储备,关停企业在该交易周期内仍旧有权获得排污份额。③
四、欧盟排污份额初始分配对我国的启示
欧盟第87号指令的有关规定,对我排污份额初始分配工作具有许多启示,主要有:
第一,落实数据记录与排污监测工作。真实的历史数据是排污份额分配的基础,历史数据的不完整会缩小分配方式的选择余地,而排污监测又是获得真实数据的必要途径与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前提。第二,确定排污份额总量是排污份额分配的难点之一。相对封闭的环境可以通过测量环境容量来确定,相对开放的环境可以通过制定总量控制目标来确定。我国在现阶段可以根据总量控制目标确定排污份额总量,在技术水平成熟后可以通过测量环境容量来确定排污份额总量。第三,以公平为原则采取灵活的份额分配方式。既要有无偿分配又要有有偿出售;既要考虑现有排污者的利益需要又要照顾潜在进入者的利益需要;既要鼓励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又要惩罚超额排污的企业。第四,无论是分配方案的制定过程还是最终结果,都要坚持公平、公正与公开的原则,接受公众的监督。分配方案要有企业的主动参与,要让其信服并能够自觉地遵守执行,同时还要让其他公众舆论进行监督,杜绝分配方案在制定过程中的权力寻租现象发生。
注释:
①UNFCCC:KyotoProtocol,2005.
②王小龙.排污权交易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③DennyEllerman:AllocationintheEuropeanEmissionsTradingSchem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2007.
关键词欧盟 排污份额分配 87号令
中图分类号:D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274-01
一、欧盟排污权交易的概述
根据《京都议定书》,欧盟成员国作为一个整体履行相应义务,其2008年至2012年必须完成目标是,与1990年相比温室气体排放量削减8%①。成员国之间通过内部谈判达成分担协议,将减排任务分解到各成员国。
欧盟全体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温室气体排污权交易制度,并于当天正式启动欧洲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市场,来自欧盟成员国的9400余家排放企业可以在这个市场中进行交易。据统计,该市场2006年的交易量为11亿吨,交易金额达到244亿美元。②至此,一个初具规模的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市场已在欧盟成立,对于欧盟的排污权交易实践具有深远影响。
二、欧盟排污份额初始分配的法律规定
2003年,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欧盟第87号指令,其中第9条至第11条和附件3规定了对各国的温室气体排污份额的初始分配。
第9条第1款规定,各成员国要在每个交易周期之前,制定本国的排污份额分配方案。各国要明确排污份额的总量,以及如何分配给所有被纳入计划的排污设施。制定方案必须以客观、透明的方式,并要符合附件3规定的11项指标要求。第2款规定,各成员国制定的分配方案必须经欧盟委员会会议审议。第3款规定,欧盟委员会对各成员国的分配方案进行评估,如果成员国的分配方案违反附件3规定的11项指标,则委员会有权阻止该方案的实施。
第10条规定了分配方法,即在第一个交易周期至少有95%的排污份额是无偿分配,也就是说每个国家有权对剩余的5%的排污份额进行拍卖或出售;在第二个交易周期至少有90%的排污份额是无偿分配;对此之后的比例不再有限制。
第11条第1款规定,各成员国要在交易周期开始之日3个月以前将分配方案执行完毕。第2款规定,各成员国第二个交易周期的分配方案评估及执行期限。第3款规定,各成员国要为新的排污企业提供排污份额。第4款规定,对于跨年性的排污份额不能在第一年就分配完毕,而要按每年一定比例的方式进行分配。
三、欧盟排污份额初始分配的经验
(一)确定控制对象以及收集数据
成员国在制定分配方案时,对于欧盟第87号指令附件3中所列的控制对象,即计划所涉及的排污设施的解释存在分歧。同时由于部分成员国尚未在内国立法,确立向排污设施收集数据的法律依据,造成不能有效及时地收集相关数据。由于数据收集的局限性,限制了排污份额分配模式的选择余地。
(二)确定总量控制目标
欧盟第87号指令为各成员国设定总量控制目标提供了灵活的选择。对于按目前发展趋势不可能完成《京都议定书》减排承诺的成员国,要求其设定总量控制目标,并运用其他手段来完成减排任务。对于能够完成减排承诺,甚至超额完成任务的成员国,不要求其设定总量控制目标。
(三)确定分配的层级模式
欧盟第87号指令对排污份额分配的层级模式没有规定,即各成员国可以自行选择适用,排污份额直接按比例分配到各排污设施的“一级模式”;或是先按比例分配给各行业,再由各行业按比例分配到各排污设施的“二级模式”。最后,大多数成员国选择适用“二级模式”。在确定各排污设施的份额比例时,大多数成员国依据排污设施三四年间的平均年排放量,对其中极高或极低的非正常数据进行适当的调整。
(四)新的排污企业和关停的排污企业
欧盟第87号指令定义了新的排污企业,但未定义关停企业,对两者的排污份额如何分配也未作具体规定。各成员国在制定分配方案时,基本倾向于为新的排污企业设置预留排污份额储备,关停企业在该交易周期内仍旧有权获得排污份额。③
四、欧盟排污份额初始分配对我国的启示
欧盟第87号指令的有关规定,对我排污份额初始分配工作具有许多启示,主要有:
第一,落实数据记录与排污监测工作。真实的历史数据是排污份额分配的基础,历史数据的不完整会缩小分配方式的选择余地,而排污监测又是获得真实数据的必要途径与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前提。第二,确定排污份额总量是排污份额分配的难点之一。相对封闭的环境可以通过测量环境容量来确定,相对开放的环境可以通过制定总量控制目标来确定。我国在现阶段可以根据总量控制目标确定排污份额总量,在技术水平成熟后可以通过测量环境容量来确定排污份额总量。第三,以公平为原则采取灵活的份额分配方式。既要有无偿分配又要有有偿出售;既要考虑现有排污者的利益需要又要照顾潜在进入者的利益需要;既要鼓励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又要惩罚超额排污的企业。第四,无论是分配方案的制定过程还是最终结果,都要坚持公平、公正与公开的原则,接受公众的监督。分配方案要有企业的主动参与,要让其信服并能够自觉地遵守执行,同时还要让其他公众舆论进行监督,杜绝分配方案在制定过程中的权力寻租现象发生。
注释:
①UNFCCC:KyotoProtocol,2005.
②王小龙.排污权交易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③DennyEllerman:AllocationintheEuropeanEmissionsTradingSchem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