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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认为,成年监护制度是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相对应的概念。成年监护制度是为那些由于客观原因导致缺乏判断能力的成年人能够参与民事活动,而对其判断能力进行补充的制度。成年监护制度的修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亮点之一,增加了遗嘱、协议等多种监护确定方式,确立了法定监护、意定监护和指定监护等多种监护方式。然而这一制度仍有问题亟待解决:一是在我国民法典编纂的背景下,监护制度在民法体例中的合理安排问题;二是在人权发展的新形势下,监护制度内容应作何调整以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成年监护制度应当根据监护内容的不同进行区分,并置于民法典的不同位置以保证民法典的体系化;对成年监护进行"监护、保佐、辅助"的分层,并将成年监护制度与行为能力宣告制度"脱钩",以最大程度地实现人权保障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