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新壁垒:国外对华反补贴调查迭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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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例反补贴案
  
  2004年11月22日,中国驻加拿大使馆经商参处收到加拿大边境服务署(CBSA)书面通知,CBSA已于11月19日(渥太华时间)决定终止对原产或出口自中国的户外用烧烤架进行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经过最终计算,涉案产品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为1.6%;同时,CBSA认定,在被调查的八项政府补贴中,中国企业仅从中国政府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获得了利益,经过计算,补贴额为1.4%。根据加国内法规定,上述倾销和补贴幅度均可忽略不计。因此,CBSA终止本次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并将退还已征收的临时关税。随后,加国际贸易法庭(CITT)宣布,取消原定于11月22日举行的损害听证会。至此,国外对我发起的首例反补贴调查案件的应对工作取得胜诉。
  “烧烤架反补贴案”是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的第一起反补贴调查。该案的出现,标志着我国出口产品在长期遭受国外反倾销之害,并于1995至2004年连续10年成为遭受反倾销调查数量最多的国家的同时,已经开始面临国外反补贴调查的严重威胁。据统计,在过去的三年中,原产于中国的户外用烧烤架占有加拿大市场五分之一的份额,平均每年销售额为1亿美元。2000年,中国户外用烧烤架在加拿大的销售量近5800台,2003年增加到约12100台。2004年4月13日,应加拿大安大略省Fiesta烧烤架有限公司的申请,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的户外用烧烤架立案,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涉案产品金额约2000万美元,在世界范围内首开对我国出口产品提起反补贴调查的先河。
  因此,“烧烤架反补贴案”的发生昭示着我国出口环境维护面临新贸易壁垒的挑战,标志着国外对华贸易摩擦新热点的产生,其象征意义远大于案件内容本身,加拿大反补贴立案调查行为的潜在示范效应不容小觑。
  
  补贴与反补贴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是当代多边贸易体制下一个十分重要的谈判焦点问题。
  实践证明,补贴对于一国实现其在贸易发展、金融稳定等方面的目标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在国际贸易中,补贴经常被各国用作刺激本国产品出口或限制他国产品进口的一种手段,以影响国际市场上的货物流向或扶持本国优先发展产业的成长。其中,向国内出口商提供的以支持其扩大出口的补贴称为出口补贴;向国内出口商品生产者提供的以提高其增值性产品的生产和出口能力的补贴,称为国内补贴或生产补贴。譬如,欧盟对民用航空工业的补贴,使其民用飞机“空中客车”系列在世界民用飞机市场上具有极强的竞争力,近期空中客车的销售量甚至超过了民用航空业巨头波音公司。又如,欧盟曾通过补贴政策,在不到10年的时间内,从世界上最大的农产品进口地区一跃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农产品出口地区。这种造成贸易扭曲的直接结果就是使获得补贴的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更具竞争力,从而造成对进口国相关产业的损害。
  出口补贴和生产补贴可能使得到财政补贴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享有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客观上可能成为扭曲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的负面因素。具体而言,一成员对本国出口商品和出口商品生产者提供的补贴在国际贸易中可能产生三种不利影响:第一,对进口国而言,其国内相关产业生产的产品将不得不与得到出口国政府补贴的占据不公平竞争优势的进口产品进行竞争,而可能受到损害。第二,对出口国而言,补贴国给予其生产者的国内补贴可能会削弱其他成员向该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这是因为与进口产品相比,国内产品可能因得到补贴而享有不公平的价格优势。第三,就国际市场而言,一些成员国的出口可能受到影响,这是因为在第三国市场上,一些成员的商品竞争力在与得到出口补贴的成员的商品竞争时被削弱。
  因此,像倾销一样,补贴也被WTO认为是国际贸易中不公平的贸易行为,各成员方均有权采取必要措施抵制和消除这种行为对本国有关产业的不利影响。反补贴调查作为WTO允许的对本国产业实行保护的合法贸易救济措施之一,虽然远不及反倾销调查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大,但其依然能对被调查国的出口贸易造成较大伤害,严重影响涉案企业的竞争力。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首次对补贴下了一个较为明确的法律定义。根据该协定第1条和第2条的规定,补贴是指一成员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指其辖区内的一个企业或产业或一组企业或产业)提供的财政资助以及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出口某种产品或减少向其领土进口某种产品,或者对其他成员方的利益造成或威胁造成损害的政府性措施。
  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规定,对某一成员造成负面影响的补贴措施,其他成员可采取两种措施予以补救:一是向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出援用争端解决程序的要求;二是启动征收反补贴税调查程序,并在经过了规定的程序后征收反补贴税。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规定,一成员的相关产业只有在确实因另一成员的补贴措施而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可以启用反补贴程序。在其他情况下,惟一的补救方式是通过争端解决程序。
  过去发达国家在开展反补贴调查时,一直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认为中国的原材料和劳动力以及制成品的价格是由政治因素而不是市场因素决定的。基于这种认识,发达国家普遍认为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的中国。现在中国是WTO成员,世界贸易组织的一系列规则都对中国适用。中国加入WTO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10条规定,中国对国有企业提供的补贴将被视为专向性补贴,中国在加入时起应取消所有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虽然中国在加入WTO后的15年内可以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其他WTO成员可以援引《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对从中国进口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在确认是否存在补贴时并不考虑补贴的成员方是否是市场经济国家。这不仅大大缩小了中国以补贴来扶持国内产业和企业发展的余地,而且使中国在加入WTO后随时面临被其他成员方起诉而卷入补贴争端的可能。
  
  反补贴的特殊性
  
  与国际贸易摩擦中常见的反倾销案件相比,反补贴案件具有一些特殊性。从理论上讲,补贴往往是因为政府对部分企业重点扶持,而倾销更多是缘于出口商之间的无序竞争,因此,前者是政府行为,后者是企业行为。从应诉角度看,反补贴案企业应诉难度更大。从实践上看,反补贴措施不仅征税税率高于反倾销税,而且打击的目标往往涉及政府补贴对象的下游企业甚至整个产业链,例如电力、能源等基础生产资料的特定补贴,有可能殃及特定一家或数家钢铁厂及其下游厂家。
  加拿大率先对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的户外用烧烤架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向加国内其他产业发出了鼓励对华发起反补贴调查的信号。继2004年4月13日户外用烧烤架被立案调查仅15天后,CBSA又于2004年4月28日对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的钢制紧固件立案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2004年10月4日,CBSA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或出口于中国的复合木地板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至此,自2004年4月起的半年内,加拿大共对中国产品连续发起三起反补贴调查案件。接二连三的反补贴立案信息向我们明确无误的传递着这样一个信息:中国出口产品享受“反补贴豁免待遇”时代的终结,中国产品必须直面反补贴—一种对我们来说全新的贸易救济手段的挑战与考验。
  通过各级政府的相关部门、各涉案企业、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努力,我们在反补贴第一案中以胜诉告终。尽管如此,但其余两起案件的应对前景并不乐观。在第二起钢制紧固件案中,加国际贸易法庭于2005年1月7日就发布终裁公告,裁定我国出口至加拿大的碳钢螺钉对加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将对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关税。而第三案复合木地板案,CBSA已经于今年2月16日做出初裁,裁定生产或进口自中国的复合木地板产品的补贴幅度为2.01%,目前该案正处于初裁后的实地核查阶段。而更令人担忧的是,目前,除了加拿大国内产业对华反补贴立案申请热情高涨之外,可能出现全球对华反补贴立案泛滥的灾难性局面。
  根据WTO统计,发达国家和不少发展中国家都有反补贴的法律和实践,1995至2003年全球共发起反补贴调查168起,因此也不排除其他国家效仿加拿大的做法。据悉,美国、欧盟作为全世界反补贴措施的最主要使用者,已在密切关注我各类补贴政策和信息。今年美国贸易谈判代表办公室在向国会提交的反补贴年度报告中,明确表示正在搜集我补贴政策和资料;而美国参议院议员已向国会提交了一个要求修改美国1930年关税法的议案,建议允许将反补贴法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欧盟也开始收集和研究我企业获得政府补贴的情况,以期在反倾销措施有所收敛的同时,向我抡起反补贴大棒。种种迹象表明,今后国外对我发起反补贴调查的国别和案件数量可能将逐渐增多。
  
  应对之策
  
  伴随加拿大对华反补贴第一案的出现,我国可能存在的某些产业补贴措施面临的挑战正在由潜在向现实转化。我国现行的财政补贴政策经过近二十年的市场取向改革,应该说逐步接近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和世界通行规则,但仍然不可避免的带有不同程度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成分和色彩,带有不发达国家传统发展模式的很多特征。比如,对竞争性产业和国有企业的大量补贴,并未有效改善它们的经营效率和竞争实力,而且产生的“挤出”效应,严重影响着国家对科教、技术创新、环境保护、公益设施的投入与支持,导致财政功能和补贴政策一定意义上的错位;在发展冲动的驱使下,地方财政竞相推出种种财政补贴“优惠政策”,使得财政补贴颇为紊乱,也导致市场竞争秩序的“失序”。这些政策性规定或实践中的种种做法显然都是与WTO的有关规则相互抵触的。调整、修改和在WTO规则基础上规范国家及各级地方财政补贴政策,是应对国外对我反补贴调查的当务之急。寻求取代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的措施,解决现行补贴政策与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的冲突,已经成为我国制定和完善产业政策时必须加以认真研究的一个问题。
  此外,由于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在一些问题上规定的比较原则性,因此在各成员国反补贴实践中存在着争议,有待我们深入研究的地方。目前我们在加拿大发起的三起反补贴案应对中都涉及到的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就是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认定问题。
  在烧烤架反补贴案中,虽然最终以补贴幅度低于法定采取反补贴措施的最低标准提前终止调查而结案,但加拿大调查机关在随后公布的理由说明中认定我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专项性补贴,并据此认定为可诉补贴,这种不合理的结论是我方无法接受的,将对我国一贯坚持的对外招商引资政策造成极坏的影响。我们认为,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作为一项国际通行的,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通行的国际惯例做法,是为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所允许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协定第2.2条款规定不得将有资格的各级政府所采取的确定或改变普遍适用的税率的行动视为专项性补贴。加拿大将我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认定为专项性补贴,是明显违反国际惯例和WTO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规定。如何更深入、更有说服力地提出该问题的法律抗辩,也将是我们将来应对反补贴调查中需要切实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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