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看教育公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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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目前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使低收入阶层难以接受或者完成其高等教育, 这不但影响公民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而且影响高等教育的过程和结果。首先对教育公平进行多元分析,然后分析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制订规范的收费标准、完善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扩大政府投资、多元化筹集经费等完善措施。
  关键词:高等教育;收费制度;教育公平
  作者简介:侯蕾蕾(1988-),女,安徽亳州人,淮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刘如月(1986-),女,河南周口人,淮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安徽 淮北 235000)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3)22-0006-02
  一、教育公平的多元分析
  教育公平指公民具有平等接受教育和享受教育资源的权利,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教育权利的平等;二是教育机会的均等。教育权利的平等,是指不分种族、性别、出身、宗教信仰、经济地位等的影响,每个人都拥有受教育的平等权利;教育机会的均等主要是用来改善弱势社会阶层的教育情况,其基本原则是教育系统可能会给各种不利状况予以补偿,例如社会、文化或者经济等。[1]教育公平从20世纪60年代起就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关心的重要问题。很长一段时间内,国内外学者针对教育公平问题的研究状况不一。
  从伦理学的角度看,公平有时被等同于公正。美国学者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提出了公平的三原则:平等自由原则;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差别原则。在这三个原则中,平等自由为三个原则中的优先原则,其次分别为机会的公正平等和差别原则。[2]
  从法理学的角度看,教育公平就是将公民的受教育权进行普遍化,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出基本的人权状况。苏延骏从两个方面探讨教育公平问题。一方面是就教育本体而言,教育公平是指:对于每个受教育者,教育主体方都应该公平对待,并在专题教育活动中对受教育者进行公平的评价。教育公平最终表现为,受教育方应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另一方面是就其内在规定性而言,教育公平除了要对受教育方公平和评估每个受教育者的公平之外,教育公平还要有一定的救助机制或制度的保障。针对公平的理解,就制度层面上讲,它不仅是要求公平理想的分配资源,还要有相应的救助模式和制度保障。因此,教育公平可以认为是在社会成员之间按照比例理想地进行平均分配以及对相关理想与制度进行补偿,这种补偿需求是实现教育公平的根本保障。[3]
  从社会学的角度看,美国学者科尔曼和瑞典学者胡森认为“教育公平”与“教育机会均等”是可以互相代替使用的。教育公平即每个社会成员在受教育机会面前应该受到同等对待。 [4]
  我国自1997年实行高等教育收费。该制度是我国现行以政府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新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其对教育公平的影响更是当前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二、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下的教育公平问题
  瑞典学者胡森在《平等——学校和社会政策的目标》一书中指出教育公平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内涵,可分为三个阶段的公平:教育起点的公平;教育过程的公平;教育结果的公平。[5]
  1.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导致高等教育入学起点不公平
  由于政府财政方面的拨款与高等教育发展以及国内高校办学成本所需的经费不能完全同步增长,往往前者增长速度滞后,所以,国内高校不得不通过提高学生的学费收取标准来弥补办学以及学校发展所需经费的空缺。据统计,1995年高校学费还只有800元,但是到了2005年高校学费已经上涨到5000元,涨速高达750%。而学生住宿费则从1995年的每生每年270元,增长到2005年的1000~1200元。从以上统计数据不难发现,我国高校每年的收费标准在不断增加,而这种标准逐年增加的结果必然会超过社会一般阶层的收入水平,超过普通百姓的经济承受能力,致使社会低收入水平阶层的学生很难接受或完成高等教育。
  当前,家庭收入是学生学费以及其他各类开支的主要来源,过高标准的学费不仅会使收入不高的家庭承受更重的经济负担,甚至会使一些学生无法接受高等教育,致使社会低阶层的学生无法平等享受受教育权。而且,对低收入水平家庭的学生而言,高等教育的这种收费制度不但会使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不平等,还会使学生在选择高校以及相应专业方面的机会产生不平等。高校学费总体水平不断上涨的速度远远超出了许多家庭收入的增长速度,有些优秀的学生就会因为学费问题放弃位于大城市的重点院校,改选一些位于中小城市收费较低的学校和专业。
  2.高等教育收费制度不完善导致高等教育过程不公平
  一些中低收入水平家庭支付较高的学费后再无力承担学生其他的生活费,所以来自这些家庭的学生都要靠银行贷款和课余时间打工来获取和其他学生平等的入学机会,大大加重了学生的压力。虽然目前我国高校已建立各种奖励和助学模式,例如奖学金、助学金、学生贷款以及特殊困难补助等。但随着我国高校的不断扩招,贫困生的数量在招生中的比例也在不断提高,以中西部高校为例,其贫困生比例已高达1/4左右。然而,当前高校的资助经费还是主要依靠国家拨款,由于其资助资金总额的局限性,所以在资助的力度和范围上都非常有限。高校为了激励在校生学习,多采用奖学金的形式发放,但对于一部分成绩一般而家庭真正困难的学生就无法惠及。
  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学生只有靠自己在课余时间打工赚取生活费。和那些经济条件较好的学生比起来,他们就没有足够的时间来学习,这就造成了高等教育过程不均等。因此,为了保证高等教育过程的平等,多元化社会资助方式的构建以及国家一系列有效助学措施的制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高校收费制度的不完善。
  3.高等教育入学起点和过程不公平导致高等教育结果不公平
  高等教育入学起点的不公平和高等教育过程不公平必然导致高等教育结果的不公平。出身名校或者热门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可以签到一份很好的工作,而那些不是好学校或者冷门专业出来的学生则很难找到工作,这就产生了就业的不公平。不公平的就业机会会导致个人经济收入以及个人社会地位无法进一步提升。对整个家庭而言,就不能改变他们的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如此一来,就会造成整个社会阶层的固化以及人力资源的错误配置。因此,高等教育的机会以及过程的公平与否直接影响着高等教育的结果。   三、完善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以促进教育公平的措施
  1.制订合理的收费标准
  制订合理、规范的收费标准主要应优先考虑多数居民的家庭经济收入和承受能力,充分考虑到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根据地域、学校、专业的不同而收费。农村作为我国低收入家庭的主要阵地,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其家庭收入与城市家庭收入差距十分悬殊。因此,在制订收费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广大农村家庭的现实承受能力,同时也要兼顾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实际困难,在学费标准统一的前提下,对来自农村和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学生根据其家庭的收入状况适当减免部分学费,应该将这一措施作为扶植低收入家庭的扶贫政策来实施。[6]
  2.完善贫困生资助体系
  由于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以及高校收费制度的不完善性,使高等教育贫困生的问题日益突出。为缓解这种突出问题,我国高校积极采取措施不断对资助体系进行完善,以确保在同种收费制度下让贫困学生平等享受教育权。高校通过逐步构建奖励及助学机制来维护贫困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为贫困学生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当前,我国高校采取的主要机制有奖学金制、助学贷款制以及困难补助等几种方式。其中,国家助学贷款已经纳入到国家贫困生资助体系之中,已经得到很大进展。虽然国家助学贷款的应用实施显现诸多优点,但就其款项数额、资金的来源以及助学贷款的还款方式上还存在许多弊端。因此,国家助学贷款这一举措乃至整个资助体系都需要不断进行完善,以满足家庭及社会需要。
  3.扩大政府投资,多元化筹集经费
  为了确保教育活动的公平进行、高等学校的正常运转,作为高等学校办学经费主要来源的政府应保证对高校财政投入的持续、稳定增长,以满足高校所需的办学资金需求。世界各国政府在国家教育方面的支出各不相同。西方发达国家每年的教育支出可达到GDP的6%~7%。印度近些年的教育支出比例亦达到4.6%。我国虽然在1993年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明确规定:20世纪末,国家财政教育支出占GDP的比例应达到4%,但直到2012年我国才实现这一目标。近年来,国家为真正保证教育公平的实现,在《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在教育资金方面拨款的增长应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切实保障教师工资以及学生公共资金的增加。教育公平的实现是一个不断接近、逐步缩小差距的过程。只要政府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履行其职能,教育公平的程度定会不断提高。
  此外,当前我国高校的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拨款。这种消极等待拨款来支持高校发展的陈旧观念需要进行改革,从单纯依靠国家拨款向以国家拨款为核心、多元化筹资办学转型,依靠个人、团体和社会的共同参与来筹集高校发展的资源与基金。这种高校基金来源的转型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控制甚至是降低高校的收费标准,为教育公平的逐步推进提供一定的经济后盾。
  四、结语
  教育公平是目前世界各国进行教育改革发展的重中之重。但要认识到,绝对意义上的教育公平是不存在的,应正视社会各阶层享受基本教育权利以及非公共教育资源等不公平情况,允许这种个体差异的存在。同时,也要看到教育公平处在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中,因此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教育公平范畴是不容混淆的。[7]同理,高等教育收费制度也不能够完全达到教育公平,所谓的公平只是理论上的状态,缺乏现实操纵性,当前人们的努力方向应该是不断努力消除各种影响教育公平的不利因素,以此促进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完善,不断趋于公平。
  参考文献:
  [1]杨东平.影响接受高等教育机会不均的制度性因素探析[J].中国高等教育,2001,(6):28-29.
  [2][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65-69.
  [3]苏延骏.教育公平的法理意义分析[J].教育探索,2003,(5):37-39.
  [4]蒋士会.教育公平结构论[J].学术研究,2004,(4):116-121.
  [5][瑞士]托尔斯顿·胡森.平等——学校和社会政策的目标[A].国外教育社会学基本文选[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11-50.
  [6]张玉堂.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中教育收费问题的实证分析[J].天水师范学院学报,2003,(6):86-88.
  [7]钱志亮.社会转型时期的教育公平问题[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1,(1):164-166.
  (责任编辑:王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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