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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A公司于2006年将资产(包括债权、债务)整体转让给本公司.A公司在整体资产时,对其中的房地产转让并没有缴纳土地增值税,并且A公司所受让的土地是政府无偿划拨土地.2010年本公司将受让的房地产又转让给了另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本公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无法单独提供支付土地价款的凭据.请问,对土地价款是否可以由评估机构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基准地价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