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反腐败法律体系的法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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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社会发展、一些腐败案件滋生,就人类本身而言,之所以腐败,就是因为人类的贪婪,贪婪是人类最大的敌人。一旦贪婪,对社会和国家都会造成不利的影响,为此,笔者旨在从法理学角度出发,对当今社会发腐败法律体系的建立提出一系列思考。
  关键词:腐败;法律体系;法律思考
  一、当前我国的反腐败法律体系
  我们国家当前的反腐败法律体系,可以从如何控制腐败的角度进行分析,最为重要的两个机制是如何控制腐败的政策机制以及法律机制。这里我们重点谈论下反腐败体系中的反腐败法律机制,法律机制本身是国家为遏制反腐败制定反腐败法律所必须要遵循的机制,主要可以从立法的角度和惩罚的角度来制定相关的机制。国家进行反腐败立法,最为重要的环节就是从国家层面来制定相关法律,人民严格遵守法律,特别是一些党员干部,一定要克己奉公、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至于反腐败法律体系中的惩罚机制,讲究的各级法律机关、社会团体之间的相互协调运作,才能够保持整个惩罚机制的有效运行,让反腐败法律体系不至于成为一纸空谈。
  二、我国反腐败法律体系的立法进程
  说到我国的反腐败法律体系,其主要是从法律层面完成建构的,这样的建构方式固然会产生积极的效应。笔者认为,首先最积极的效应,就是建构这样的反腐败法律体系固然会减少腐败案件的滋生。近年来,浏览网页,我们经常看到一些腐败案件发生,同时也从侧面反应了习近平主席所说的“对领导干部管理失之于宽和失之于软”等机制性漏洞,加强反腐败法律体系的建设以后,从根源上遏制了腐败案件的数量增加,有对于国家反腐倡廉建设。其次,反腐败法律体系的建立有助于从根本上形成良好的反腐败法律建构方式,对当前法治反腐建设提供有效助力、形成良好激励。
  尽管法治反腐可能取得如此之好的效果,但是这种效果的取得隐藏了一个重要的前提,那就是我国控制腐败的法律体系是完整的、无漏洞的且运作良好的。从近些年反腐成效来看,我国反腐败法律体系建设任重道远,由此我们首先反思我国反腐敗法律体系的立法进程。
  首先,从法律规范的效力层级来看,这些党内规范性文件毕竟在效力和权威方面远远逊色于国家立法。因此,我们在思考我国反腐败法律体系的立法进程过程中,首先提出的便是我国继续将这些党内规定升级为法律,唯有如此才能够达到预防和惩处腐败的目的。
  其次,除了相较于这些党内的规范性文件之外,我国在反腐败立法层面存在着分散性的特点,即没有统一的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反腐败法。在我国现行的有关反腐败治理的立法当中,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中的相关规定和若干司法解释。正如上述党内规范性文件从实践和规范的角度存在着悖论一样,这些国家层面的正式立法,同样在反腐败的实践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但是当它们被纳入到整体反腐败法律体系的系统考量中,便显得零散与不足。换言之,我国反腐败法律体系在立法层面是极不完善的,这直接导致了腐败分子在法律上有空子可钻。例如在我国目前现行的刑事法律制度层面,对一些新类型的腐败现象或者说边缘性腐败问题,我国现行刑法无法给予较为有效的管制。而这种结果如果从立法层面加以反思的话,或许立法深度不够,是最为主要的原因。
  三、如何完善反腐败法律体系
  我国的反腐败法律体系究竟如何进行完善一直没有定论,但是经过多年的反腐败探索我们可以确定,那就是必须要进行反腐败、也必须要完善反腐败法律体系。建立这样的一个体系,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反腐败工作的重中之重。经过多年的探索,一些反腐败人士已经就如何完善反腐败法律体系有了自己的看法,笔者认为,要想完善发腐败法律体系,必须从根源上杜绝腐败现象。归根到底就是以下四点:一是有效预防腐败现象、二是通过法律监督的手段监督腐败现象、三是通过法律手段有效的惩治腐败、四是根据腐败资金的数量设立严格的追缴程序,让腐败者内心对腐败产生恐惧,进而遏制腐败的滋生。
  (一)腐败必须进行有效预防
  这里所说的预防腐败是要从源头上打消腐败者腐败的念头,腐败是人们内心的贪欲、是一种扭曲的价值观。我们经常说,越有权力的人越想着腐败、念着腐败,想要有效的预防腐败,就要提前预防一些干部滥用手中的权利,任何掌握着权利的人都可以被认定是进行腐败的对象,因此预防就是要消除这些人的腐败动机,动机没有了,也就不存在腐败。要放管结合、严格建立有效预防机制。
  (二)法律监督——使腐败者“不能腐败”
  与其针对是否能够从根源处消除腐败者的腐败动机做过多的学理争论,不如在理论层面做最坏的前提假定,即腐败者的腐败动机在根源处是无法消除的。并按照该前提假定设计反腐败治理的可能制度设计,于是较为可取的选择是“腐败监督机制”。就腐败问题的监督机制而言,目前中国主要有这样几种方式:第一,通过信访举报机制监督;第二,利用网络监督;第三,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第四,国家机构监督,如人大监督、行政监察监督和司法检察机关监督等;第五,社会团体监督,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人民政协监督等。尽管在我国官员监督方式众多,但根据目前中国反腐败取得的成绩来看,一个共识性的结论或许是,在当下中国绝大多数高官“落马”,往往最先不是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监督机制运作的结果,而是网络首发匿名举报(最近“实名举报”案件有所增加)引来网友围观,媒体跟踪“揭秘”,“有关部门”介入调查,最后“贪官落马”。尽管现状说明了网络监督腐败取得了一定的呈现,但笔者却认为在治理腐败过程中,所有监督机制的有效建立必须通过法律的途径搭建起一个有效的制度平道,在法律的框架下完成腐败的监督工作,即通过法律的途径对腐败加以监督,使得腐败者“不能腐败”。
  (三)惩治腐败——使腐败者“不敢腐败”
  如何让腐败者不再腐败、从根源上杜绝自身的腐败心理,一直是当前社会转型期重要课题之一。那么针对这样的情况,笔者认为最重要的还是要完善相关惩治腐败机制,这样才能从根源上杜绝腐败。要想完善相关腐败机制,首先要完善立法,反腐败法律体系的建立势在必行,当今社会腐败无处不在,大到老虎小到苍蝇都想走走腐败这趟浑水,有了这样的思想,这样的行为存在,就必须要建立相关立法,建立相关立法评价机制和体系。其次,对于腐败机构的设立也是时代的必然,多设置一些腐败机构,权责明晰,也有助于让腐败者不再腐败。
  (四)建立腐败资金追缴机制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人民的生活水平一年比一年好、经济的飞速发展是腐败现象滋生的原因之一。社会高速运转,一些党员干部的脑子也越来越灵活,我们经常在新闻上看到一些领导干部贪污腐败之后的赃款会有家属带往国外,或者干脆把腐败后违法得到的资金放到国外的一些银行,在国外银行开户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么做无疑给资金添加了一副天然保护伞,也让很多贪官污吏的腐败资金有了去处,腐败成为一种习惯。那么针对这样的问题,我国就有必要建立一套腐败资金的追缴机制,让那些心怀叵测的有腐败想法的官员们杜绝腐败的想法,让他们和他们的家人不想腐败、内心深处也明白他们不能腐败,只有建立了这样的追缴机制,才能够让我们的党员干部更加廉洁、克己奉公。(作者单位:东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 乔海曙:《惩治腐败与防范资金外逃研究》,载于《湖南论坛》2001年第1期。
  [2] 许道敏:《新加坡:严格立法严格执法》,载于《中国监察》2002年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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