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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于2004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开放外资从事批发、零售、佣金代理、特许经营。对于外商投资批发、零售之审批权,2006年3月1日起便下放到省、直辖市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但若零售业的单一店铺超过5000平方米的超过3家、且总店数超过30家,或单一店铺超过3000平方米的超过5家且总店数超过50家,仍须北京国家商务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