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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孙晋教授新著《竞争性国有企业改革路径法律研究——基于竞争中立原则的视角》,今年6月由人民出版社正式出版。
该书以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和一般原则为基础,以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剖析为逻辑主线,以“市场化”理念为指引和导向,梳理了我国竞争性国企的制度改革历程,阐释了当下制约我国竞争性国企改革的制度羁绊,构建了未来推动我国竞争性国企改革的法律制度体系,为我们展示了一幅规范竞争性国企发展的法治蓝图。
渐进式推进竞争性国企改革。针对竞争性国企改革中的“全面退出论”与“全面保留论”之争,本书提出了竞争性国企改革的分阶段理论,辩证性地指出,尽管竞争性国企改革至关重要,其退出有利于为民营企业释放更多资源、拓展其发展空间,但在我国目前诸多经济领域还不强大、民企实力还不雄厚的时候,冒进地将国企强行退出,会给国民经济带来更大的风险,因而,承认当前及可预见的未来竞争性国有企业在我国的现实存在,并分阶段、分步骤、分层次地实施退出和动态调整是一种理性选择。相较于全面退出或全面保留,这一辩证思维方式,既契合了市场化改革的方向又兼顾了我国的现实国情,同时,向我们揭示了改革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只有让民营资本不断成长,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目标方可实现,国有资本的“公共性”本质方能回归。
抓住竞争性国企市场化改革的关键。竞争是市场发展的源动力,资源配置和资本流动有赖于竞争机制的有效发挥。本书鲜明地指出,“市场决定论”的关键在于严格限制政府干预市场的权力,使市场主体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中得以发展,而这种公平竞争环境需要依循“竞争中立”原则的政府的指引和塑造,通过厘定政府与市场的合理边界,限制政府对竞争性国企的过度、非理性投资和资源倾斜,使政府回归“公共性”“中立性”本位,進而将更多投资导向公益性领域。
构建竞争性国企市场化改革的法律制度体系。本书的研究不仅立足于经济法的视角,分析行为规则,也基于商法的制度架构,探索了国有企业组织法的构成,将两个部门法融会贯通。在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就国有企业的法律规则应如何定位,尤其是是否应由《公司法》予以调整,还未达成共识的情况下,本书客观地指出,尽管竞争性国企的组织架构也遵循着商事公司法的要求,但由于出资人身份、董事会制度、党组织对国企治理的介入等方面的特殊性,使得其实际上异于普通的商事公司,应通过构建独立的《国有公司法》来规范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和经营。这一观点对于厘清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困惑,构建我国科学、合理的市场经济主体法律制度体系至关重要。在行为规则方面,本书也有着深刻的分析。这些深厚的理论阐释和制度论证对我国今后通过完善竞争法的制度规则来促进竞争性国企改革的深化具有明显的指导意义。
可以预见,在我国新一轮的国企改革中,竞争性国企的改革效果将直接影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而改革应于法有据,改革方略的选择、改革思路的明晰、改革路径的建构、改革工具的优化,都需要法律制度的指引和保障。孙晋教授所撰写的《竞争性国有企业改革路径法律研究——基于竞争中立原则的视角》在这些方面都给了我们深刻的启发,值得深入研习和思考。
(《竞争性国有企业改革路径法律研究——基于竞争中立原则的视角》,孙晋 著,人民出版社2020年6月出版)
该书以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和一般原则为基础,以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剖析为逻辑主线,以“市场化”理念为指引和导向,梳理了我国竞争性国企的制度改革历程,阐释了当下制约我国竞争性国企改革的制度羁绊,构建了未来推动我国竞争性国企改革的法律制度体系,为我们展示了一幅规范竞争性国企发展的法治蓝图。
渐进式推进竞争性国企改革。针对竞争性国企改革中的“全面退出论”与“全面保留论”之争,本书提出了竞争性国企改革的分阶段理论,辩证性地指出,尽管竞争性国企改革至关重要,其退出有利于为民营企业释放更多资源、拓展其发展空间,但在我国目前诸多经济领域还不强大、民企实力还不雄厚的时候,冒进地将国企强行退出,会给国民经济带来更大的风险,因而,承认当前及可预见的未来竞争性国有企业在我国的现实存在,并分阶段、分步骤、分层次地实施退出和动态调整是一种理性选择。相较于全面退出或全面保留,这一辩证思维方式,既契合了市场化改革的方向又兼顾了我国的现实国情,同时,向我们揭示了改革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只有让民营资本不断成长,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目标方可实现,国有资本的“公共性”本质方能回归。
抓住竞争性国企市场化改革的关键。竞争是市场发展的源动力,资源配置和资本流动有赖于竞争机制的有效发挥。本书鲜明地指出,“市场决定论”的关键在于严格限制政府干预市场的权力,使市场主体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中得以发展,而这种公平竞争环境需要依循“竞争中立”原则的政府的指引和塑造,通过厘定政府与市场的合理边界,限制政府对竞争性国企的过度、非理性投资和资源倾斜,使政府回归“公共性”“中立性”本位,進而将更多投资导向公益性领域。
构建竞争性国企市场化改革的法律制度体系。本书的研究不仅立足于经济法的视角,分析行为规则,也基于商法的制度架构,探索了国有企业组织法的构成,将两个部门法融会贯通。在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就国有企业的法律规则应如何定位,尤其是是否应由《公司法》予以调整,还未达成共识的情况下,本书客观地指出,尽管竞争性国企的组织架构也遵循着商事公司法的要求,但由于出资人身份、董事会制度、党组织对国企治理的介入等方面的特殊性,使得其实际上异于普通的商事公司,应通过构建独立的《国有公司法》来规范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和经营。这一观点对于厘清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困惑,构建我国科学、合理的市场经济主体法律制度体系至关重要。在行为规则方面,本书也有着深刻的分析。这些深厚的理论阐释和制度论证对我国今后通过完善竞争法的制度规则来促进竞争性国企改革的深化具有明显的指导意义。
可以预见,在我国新一轮的国企改革中,竞争性国企的改革效果将直接影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而改革应于法有据,改革方略的选择、改革思路的明晰、改革路径的建构、改革工具的优化,都需要法律制度的指引和保障。孙晋教授所撰写的《竞争性国有企业改革路径法律研究——基于竞争中立原则的视角》在这些方面都给了我们深刻的启发,值得深入研习和思考。
(《竞争性国有企业改革路径法律研究——基于竞争中立原则的视角》,孙晋 著,人民出版社2020年6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