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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主要从外资银行分行的接管和破产程序的制定构想来研究如何完善我国外资银行的市场退出制度。
关键词 外资银行监管市场退出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我国外资银行的市场退出制度不够完备,有些方面甚至还是空白,比如,外资银行的破产问题都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很难适应我国外资银行迅猛发展的现状。
外资银行分行破产程序作为外资银行市场退出的一个重要环节,应该从立法上予以重视。公平地实现所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破产财产的分配,是破产立法的宗旨,也是所有破产程序的目标所在。
外国银行分行并非我国的公司法人,对其破产清算的处理单靠我国现有法律法规远远不够。专门针对外资银行破产的相关法规急需出台。
一、我国外资银行分行破产清算的相关判例评析
我国审理的首起外资银行破产案件是1992年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中国银行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中银深圳)申请宣告国际商业信贷银行(BCCI)深圳分行(以下简称BCCI深圳)破产案。BCCI全球破产清算中采取的方式是将位于全球各地的财产归集到破产财产清算分配中心,然后再按照统一的破产财产清算分配程序分配给债权人。而作为BCCI深圳最大债权人之一的中银深圳并没有参加BCCI全球统一破产清算程序,而是就BCCI深圳在中国境内所拥有的财产向中国法院提起申请要求对该分行实施破产清算。BCCI深圳拥有资产2000万美元,而其负债达到了8000万美元。其总公司当时已经被72个国家的法院宣告破产。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涉外公司破产条例》(该条例现在已经被《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取代)第五条:依国外破产法宣告的破产,对破产人在特区的财产不发生效力。但国内的破产宣告对破产人在国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债务人或债权人申请破产时,应当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书和债权清册、债务清册。破产财产的范围不仅包括破产人在国内的财产,而且包括破产人在国外的财产;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的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的管辖理由,受理了中银深圳提起的破产还债申请,并组成清算组对BCCI深圳进行清算。中国债权人只参加了对该分行的清算。有学者认为,该案件是中国在跨国破产案件中坚持地域性原则的典型例证。很明显,该原则有其局限性,虽然BCCI深圳破产案适用地域性原则使中国债权人获得了相对较多的偿付。但很难保证以后的外国银行分行破产时处在我国境内的财产也象BCCI深圳一样多。反过来讲,如果BCCI深圳处在中国境内的财产较少,适用地域性原则明显不利于中国债权人。与地域性原则不同,以上案例中其他国家对BCCI集团公司破产采取的则是普遍破产原则,即跨国公司破产时,本着国家间礼让的国际法原则,将该公司位于各国境内的财产归集到一起,由所有的债权人进行分配的原则。
二、我国外资银行破产程序基本原则定位的初步构想
目前,外资银行破产程序的基本原则主要有普遍性原则与地域性原则两种,其他的各种原则都是对这两种原则的折中,在折中的跨国破产原则问题上的理论主张主要有:相对地域性原则(破产效力原则上只及于中国境内财产,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赋予其域外效力,同时有条件承认外国破产宣告在中国的效力)、相互承认原则(破产是否具有域外效力应按照相关各国之间订立的双边或多边条约或者依据对等原则来处理)、相对的有限的普遍性原则以及介于普遍性原则与地域性原则之间的新实用主义原则(主要有修正的普遍性原则、合作的地域性原则和附属破产)等。
普遍性原则,是指当母国当局对跨国银行宣告破产时,其破产宣告具有完全的域外效力,即使该银行的财产位于他国,也应将其纳入到破产财产中,由该银行的所有债权人一同进行平均的分配。而地域性原则恰恰与之相反,该原则认为破产管辖权属于一国主权行使的范畴,他国宣告破产的效力不得及于处于本国的任何财产,否则便是对本国主权的随意践踏。
不难看出,普遍性原则具有一种理想的世界大一统的性质。虽然将跨国银行的所有财产,不管其位于哪个国家,集中起来平均分配给破产银行的所有债权人,表面上看来的确是一种绝对公平的处理方式。但是,遇有东道国境内外资银行资产足以弥补东道国境内债权人损失的情况,按普遍性破产原则将该财产集中到母行平均分配,就会引起东道国境内债权人的不满,引起新的不公平。所以,为保护本国利益,东道国政府往往利用本国主权阻止跨国银行的普遍性破产,即不承认母国当局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此乃实施普遍性破产原则的最大阻力。
从我国BCCI深圳破产案来看,我国目前对外资银行的破产比较倾向于采用地域性原则。 然而,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发展的大背景下,实行单纯的地域性破产原则不利于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也难以适应入世后我国外资银行规模不断发展壮大的趋势。如前所述,国际上大多数发达国家均不单独地采用地域性原则或普遍性原则。为避免出现我国保守的地域性破产原则与外资银行母国普通性破产原则难以协调的尴尬局面,我国应与大多数发达国家保持一致,在外资银行破产原则的定位上,坚持地域性原则和普遍性原则相结合的相互承认原则。对外资银行分行破产问题原则上适用地域性原则,但我国与外资银行母国之间订立有关相互承认破产判决、裁定的域外效力或根据对等互惠原则可以承认其破产判决、裁定域外效力的,可以适用普遍性原则。 事实上,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第五条已为外国法院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予以了规定,为我国外资银行的破产适用普遍性破产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
(作者单位: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岳彩申.跨国银行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时建中.外资银行监管法律问题研究.载于法学评论.2003年第6期.
关键词 外资银行监管市场退出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我国外资银行的市场退出制度不够完备,有些方面甚至还是空白,比如,外资银行的破产问题都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很难适应我国外资银行迅猛发展的现状。
外资银行分行破产程序作为外资银行市场退出的一个重要环节,应该从立法上予以重视。公平地实现所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破产财产的分配,是破产立法的宗旨,也是所有破产程序的目标所在。
外国银行分行并非我国的公司法人,对其破产清算的处理单靠我国现有法律法规远远不够。专门针对外资银行破产的相关法规急需出台。
一、我国外资银行分行破产清算的相关判例评析
我国审理的首起外资银行破产案件是1992年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中国银行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中银深圳)申请宣告国际商业信贷银行(BCCI)深圳分行(以下简称BCCI深圳)破产案。BCCI全球破产清算中采取的方式是将位于全球各地的财产归集到破产财产清算分配中心,然后再按照统一的破产财产清算分配程序分配给债权人。而作为BCCI深圳最大债权人之一的中银深圳并没有参加BCCI全球统一破产清算程序,而是就BCCI深圳在中国境内所拥有的财产向中国法院提起申请要求对该分行实施破产清算。BCCI深圳拥有资产2000万美元,而其负债达到了8000万美元。其总公司当时已经被72个国家的法院宣告破产。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涉外公司破产条例》(该条例现在已经被《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取代)第五条:依国外破产法宣告的破产,对破产人在特区的财产不发生效力。但国内的破产宣告对破产人在国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债务人或债权人申请破产时,应当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书和债权清册、债务清册。破产财产的范围不仅包括破产人在国内的财产,而且包括破产人在国外的财产;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的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的管辖理由,受理了中银深圳提起的破产还债申请,并组成清算组对BCCI深圳进行清算。中国债权人只参加了对该分行的清算。有学者认为,该案件是中国在跨国破产案件中坚持地域性原则的典型例证。很明显,该原则有其局限性,虽然BCCI深圳破产案适用地域性原则使中国债权人获得了相对较多的偿付。但很难保证以后的外国银行分行破产时处在我国境内的财产也象BCCI深圳一样多。反过来讲,如果BCCI深圳处在中国境内的财产较少,适用地域性原则明显不利于中国债权人。与地域性原则不同,以上案例中其他国家对BCCI集团公司破产采取的则是普遍破产原则,即跨国公司破产时,本着国家间礼让的国际法原则,将该公司位于各国境内的财产归集到一起,由所有的债权人进行分配的原则。
二、我国外资银行破产程序基本原则定位的初步构想
目前,外资银行破产程序的基本原则主要有普遍性原则与地域性原则两种,其他的各种原则都是对这两种原则的折中,在折中的跨国破产原则问题上的理论主张主要有:相对地域性原则(破产效力原则上只及于中国境内财产,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赋予其域外效力,同时有条件承认外国破产宣告在中国的效力)、相互承认原则(破产是否具有域外效力应按照相关各国之间订立的双边或多边条约或者依据对等原则来处理)、相对的有限的普遍性原则以及介于普遍性原则与地域性原则之间的新实用主义原则(主要有修正的普遍性原则、合作的地域性原则和附属破产)等。
普遍性原则,是指当母国当局对跨国银行宣告破产时,其破产宣告具有完全的域外效力,即使该银行的财产位于他国,也应将其纳入到破产财产中,由该银行的所有债权人一同进行平均的分配。而地域性原则恰恰与之相反,该原则认为破产管辖权属于一国主权行使的范畴,他国宣告破产的效力不得及于处于本国的任何财产,否则便是对本国主权的随意践踏。
不难看出,普遍性原则具有一种理想的世界大一统的性质。虽然将跨国银行的所有财产,不管其位于哪个国家,集中起来平均分配给破产银行的所有债权人,表面上看来的确是一种绝对公平的处理方式。但是,遇有东道国境内外资银行资产足以弥补东道国境内债权人损失的情况,按普遍性破产原则将该财产集中到母行平均分配,就会引起东道国境内债权人的不满,引起新的不公平。所以,为保护本国利益,东道国政府往往利用本国主权阻止跨国银行的普遍性破产,即不承认母国当局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此乃实施普遍性破产原则的最大阻力。
从我国BCCI深圳破产案来看,我国目前对外资银行的破产比较倾向于采用地域性原则。 然而,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发展的大背景下,实行单纯的地域性破产原则不利于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也难以适应入世后我国外资银行规模不断发展壮大的趋势。如前所述,国际上大多数发达国家均不单独地采用地域性原则或普遍性原则。为避免出现我国保守的地域性破产原则与外资银行母国普通性破产原则难以协调的尴尬局面,我国应与大多数发达国家保持一致,在外资银行破产原则的定位上,坚持地域性原则和普遍性原则相结合的相互承认原则。对外资银行分行破产问题原则上适用地域性原则,但我国与外资银行母国之间订立有关相互承认破产判决、裁定的域外效力或根据对等互惠原则可以承认其破产判决、裁定域外效力的,可以适用普遍性原则。 事实上,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第五条已为外国法院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予以了规定,为我国外资银行的破产适用普遍性破产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
(作者单位: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岳彩申.跨国银行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时建中.外资银行监管法律问题研究.载于法学评论.2003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