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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于九月十六日制定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并就开展税务代理试点工作发出通知。《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及相关通知中,明确了律师在税务代理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目前,我部正在与国家税务总局协商,拟就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开展税务代理业务的具体事宜作出规定,以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对于各地律师广泛全面开展税务代理业务,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为使这项律师业务尽快地发展起来,特通知如下:一、立即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