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正】宁党办[2012]11号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扶贫办关于向贫困村派驻扶贫开发指导员的若干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2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