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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探讨分析呼吸系统功能评分指导撤除呼吸机的意义。方法选取我院203年5月至2014年11月期间接收治疗的105例呼吸衰竭患者作为研究分析对象,所选患者均采用呼吸机机械通气治疗,按撤机状况分为A、B、C三组(患者和患者家属均明确此次治疗方案,并签字确认),每组各35例,A组采用常规撤机,B组在呼吸系统功能评分在3-4分时撤机,C组在呼吸系统功能评分为5-6分时撤机,比较三组患者撤机状况和 VAP发生率、机械通气时间等等。结果比较三组患者直接撤机成功率和总撤机成功率,C组和A、B两组数据存在明显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比较三组患者机械通气时间和VAP发生状况,B、C两组明显优于A组,且数据存在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呼吸系统功能评分在3-4分时撤机,在不影响撤机成功率的情况下,可降低 VAP发生率和机械通气时间,临床中可大力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