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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将宅基地使用权纳入用益物权体系,虽未明确其为地上权性质,但从权利的功能和特征两个方面看,宅基地使用权与地上权具有种属关系,而这无碍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属地上权的性质认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应有特征在目前的制度设计中遭到淡化,令人误以为其性质是人役权,实际上二者在契约主体、功能、身份性以及取得方式上存有根本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