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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留置权制度及其立法例留置权是权利人非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财产时,同该财产有关联的债权在获得清偿前,对该项财产享有扣留并置于其控制之下的权利。民法上的留置权起源于罗马法的恶意抗辩权(exceptio duli)。恶意抗辩权只是债权人拒绝为给付的债权性权利,不具有物权的效力。许多近现代国家的民法在规定留置权制度时,又多少受到中世纪商习惯法具有物权效力的商事留置权观念的影响,导致各国在留置权的立法体例和制度上的差异,形成债权留置权和物权留置权两种基本制度。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的民商立法采用债权留置权制度。留置权只是债权效力的延伸,债权人在相对人履行债务前,对已占有之相对人的财产有拒绝给付的权利,但没有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