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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人口流动成为必然趋势。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流向城市,既减轻了农村的经济压力,又促进了城市经济和社会的繁荣。然而,在城市经济发展过程中,农民工尽管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和牺牲,但是他们的权益保障一直存在缺损问题。这构成了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的不和谐之音。
一、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缺失的表现
1.社会对农民工的歧视
社会保障制度涵盖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部分国有集体企业及其职工,而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职工和“三资”企业中的农民工并未享受到充分的社会保障。部分地方政府或为了招商引资,或为了企业短暂的经济效益,人為地阻碍了社会保障的全覆盖。社会保障在基层的推进工作屡屡受阻,直接导致了农民工参保障碍问题的产生。国家虽然采取多种措施,但是效果并不明显。同时,在农民工遭遇工资不及时足额发放、工伤得不到赔偿、人格歧视等问题时,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对于损害农民工权益的单位和个人,缺乏严厉的惩罚机制。这就使农民工往往连辛勤劳动的“裸体工资”都拿不到。
2.法律援助制度的滞后
实践证明,法律援助已经成为一项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不可或缺的制度。但是,由于法律援助经费的短缺,法律援助律师资源的不足,法律援助机构与政府部门的协作机制缺乏有效的监督,大量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农民工权益纠纷和案件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农民工权益被侵害之后,由于交不起高额的诉讼费,而丧失了国家法律帮助的权利。这对农民工来说,是极大的不公平。
3.农民工政治权益被剥夺
农民工处于社会层次体系的底层,由于受教育程度、身份地位、财产占有等的限制,其政治参与机会往往很少甚至被剥夺,这使得农民工对政治生活的影响力较低甚至没有。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因其特殊的社会身份而无法参与法律规则的制定。同时,农民工政治参与权利被忽视、剥夺也殃及到其他方面,诸如子女教育、就业、培训、休息、安全保障等权利,都得不到有效和持久的保障。
二、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缺失的深层原因
1.以户籍管理为核心的城乡二元格局
这是造成农民工权益缺少法律保障的历史原因。二元化的户籍管理制度,制约着人口的广泛流动,特别是经济落后地区的农民向经济发达地区的流动,拉大了城市与农村之间的经济差距,由此而产生了各种不同的价值观、人生观。经济差距越大,越能刺激农民涌向城市的心理,也越能加剧城乡两种秩序的对立。
2.执法环境差、维权成本高、城市歧视强
这是造成农民工权益缺少法律保障的社会原因。目前,农民工讨薪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距拖欠总额还有很大的差距,政府的执法部门还存在很大的问题。执法部门力度不够的原因在于,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以及地方政府的保护主义。地方政府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甚至容忍或放纵这种现象。
3.农民工的自身原因
农民工文化素质相对较低,现代法制观念不强,自我保护意识薄弱,缺乏权利观念。农民工在权益遭受侵害之后,由于救济无门,只能自我承担。另外,农民工缺乏组织性,比较分散,无正式的社会组织依靠,也就得不到社会组织的保护和支持。
三、农民工权益维护的主要法律路径
1.完善公正的规章制度
建立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有效机制,加强权益缺损事件的防范措施。农民工辛苦劳动的工资如果不能及时、足额地拿到,不但其生存成为问题,而且会加剧其对社会的仇视心理,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同时,加快农村经济建设和城市化步伐,改革城乡二元体制,实现城乡秩序一体化,达到一种制度上的和谐,从而彻底消除农民工受歧视的社会现实,这也是改变农民工命运的途径之一。
2.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
农民工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理应受到社会的尊重;法律有义务要求社会公众去尊重农民工。这是社会的道德底线,也是法律的道德底线。法律应该给农民工以市民待遇,让农民工享有与市民同等的城市尊重。从法律功利主义的角度讲,尊重农民工并保障其合法权益,既可以使农民工长期为城市经济发展服务,又能够使社会秩序得到和谐发展,进而减轻社会的负担,降低法律的成本。
3.弘扬维权意识
要对农民工普及劳动保障和就业等的相关法律法规,让农民工时刻树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和自主意识。农民工就业要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要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农民工和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或劳动纠纷时,要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当地法院进行申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更应该拿出创新思路,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惩戒损害农民工利益的用工单位,为处于明显弱势的农民工“撑腰”。全社会如果都能设身处地为农民工着想,千方百计为他们谋福祉,那社会就会更加和谐、美好。
(作者单位:山东省成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缺失的表现
1.社会对农民工的歧视
社会保障制度涵盖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部分国有集体企业及其职工,而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职工和“三资”企业中的农民工并未享受到充分的社会保障。部分地方政府或为了招商引资,或为了企业短暂的经济效益,人為地阻碍了社会保障的全覆盖。社会保障在基层的推进工作屡屡受阻,直接导致了农民工参保障碍问题的产生。国家虽然采取多种措施,但是效果并不明显。同时,在农民工遭遇工资不及时足额发放、工伤得不到赔偿、人格歧视等问题时,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对于损害农民工权益的单位和个人,缺乏严厉的惩罚机制。这就使农民工往往连辛勤劳动的“裸体工资”都拿不到。
2.法律援助制度的滞后
实践证明,法律援助已经成为一项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不可或缺的制度。但是,由于法律援助经费的短缺,法律援助律师资源的不足,法律援助机构与政府部门的协作机制缺乏有效的监督,大量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农民工权益纠纷和案件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农民工权益被侵害之后,由于交不起高额的诉讼费,而丧失了国家法律帮助的权利。这对农民工来说,是极大的不公平。
3.农民工政治权益被剥夺
农民工处于社会层次体系的底层,由于受教育程度、身份地位、财产占有等的限制,其政治参与机会往往很少甚至被剥夺,这使得农民工对政治生活的影响力较低甚至没有。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因其特殊的社会身份而无法参与法律规则的制定。同时,农民工政治参与权利被忽视、剥夺也殃及到其他方面,诸如子女教育、就业、培训、休息、安全保障等权利,都得不到有效和持久的保障。
二、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缺失的深层原因
1.以户籍管理为核心的城乡二元格局
这是造成农民工权益缺少法律保障的历史原因。二元化的户籍管理制度,制约着人口的广泛流动,特别是经济落后地区的农民向经济发达地区的流动,拉大了城市与农村之间的经济差距,由此而产生了各种不同的价值观、人生观。经济差距越大,越能刺激农民涌向城市的心理,也越能加剧城乡两种秩序的对立。
2.执法环境差、维权成本高、城市歧视强
这是造成农民工权益缺少法律保障的社会原因。目前,农民工讨薪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距拖欠总额还有很大的差距,政府的执法部门还存在很大的问题。执法部门力度不够的原因在于,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以及地方政府的保护主义。地方政府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甚至容忍或放纵这种现象。
3.农民工的自身原因
农民工文化素质相对较低,现代法制观念不强,自我保护意识薄弱,缺乏权利观念。农民工在权益遭受侵害之后,由于救济无门,只能自我承担。另外,农民工缺乏组织性,比较分散,无正式的社会组织依靠,也就得不到社会组织的保护和支持。
三、农民工权益维护的主要法律路径
1.完善公正的规章制度
建立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有效机制,加强权益缺损事件的防范措施。农民工辛苦劳动的工资如果不能及时、足额地拿到,不但其生存成为问题,而且会加剧其对社会的仇视心理,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同时,加快农村经济建设和城市化步伐,改革城乡二元体制,实现城乡秩序一体化,达到一种制度上的和谐,从而彻底消除农民工受歧视的社会现实,这也是改变农民工命运的途径之一。
2.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
农民工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理应受到社会的尊重;法律有义务要求社会公众去尊重农民工。这是社会的道德底线,也是法律的道德底线。法律应该给农民工以市民待遇,让农民工享有与市民同等的城市尊重。从法律功利主义的角度讲,尊重农民工并保障其合法权益,既可以使农民工长期为城市经济发展服务,又能够使社会秩序得到和谐发展,进而减轻社会的负担,降低法律的成本。
3.弘扬维权意识
要对农民工普及劳动保障和就业等的相关法律法规,让农民工时刻树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和自主意识。农民工就业要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要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农民工和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或劳动纠纷时,要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当地法院进行申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更应该拿出创新思路,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惩戒损害农民工利益的用工单位,为处于明显弱势的农民工“撑腰”。全社会如果都能设身处地为农民工着想,千方百计为他们谋福祉,那社会就会更加和谐、美好。
(作者单位:山东省成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