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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2008年“青县村治模式”被写入我国政府创新蓝皮书,成为全国基层群众自治建设的学习范式之一。本文从青县模式的形成、内容、取得的成效三个方面对这一农村政治文明的新探索进行阐述,并在分析过程中得到一些关于农村村民自治的启示,这对进一步完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青县模式 村民自治 村代会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识码:A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三农”问题日益突出。农村经济发展趋缓、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并且生活负担迅速加重。在农村政治生活领域,干群关系紧张成为非常普遍的现象。中国问题根本上是农民问题,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对农村的领导和管理。为此,中央主要采取了两个方面的措施:一是逐步实施农村税费改革,二是大力推进村民自治。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标志着村民自治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列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四大政治制度之一。在国家对基层民主的大力支持下,各地对村民自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做了许多积极有益的探索和创新。河北省青县就创造了一种典型的做法,我们称之为“青县模式”。
一、“青县模式”的形成
“青县模式”源于治理落后村难题的客观需求。它发端于2002年青县时楼村的上访事件。时楼村分为南院和北院,南院人多,在村委会选举中总能获胜并掌握着村里的管理权,并且在资源分配上南院也占优势。在公共管理活动中,权力往往成为实现利益的手段。北院为了分享权力和利益,一直上访告状。曾一度为了收齐“三提五统”,村干部和上访代表组成政治协商会,但由于政治协商会是非常设的,往往是在村干部遇到工作难题时才会召开,而涉及核心利益的决策时往往是村干部说了算。因此,北院不再参加政治协商会,又开始上访。时任青县县委书记的赵超英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了政治协商会的存在,将其取缔并进行了创造性改革,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将其命名为村民代表会。村代会的成立,使时楼村的矛盾在内部得到解决。
村代会的常设制,实际上使村务的管理权从村委会转移到了村代会。村代会做主,而村委会成为村代会的执行机构。这也为解决 “两委”矛盾提供了新的思路:党支部抓大放小,还权于民,以村代会为抓手,实施方向性的宏观领导,两委矛盾就将迎刃而解。鼓励村党支部书记通过竞选兼任村代会主席,从而实现村党支部对村代会的掌控。这样就初步形成了“党支部领导、村代会做主、村委会办事”的青县村治模式。在时楼村之后,青县确定23个村作为试点,效果很好。2002年9月以来,逐步在全县范围推广,从而形成了“青县模式”。
二、“青县模式”的内容
村民代表大会作为常设机构,是“青县模式”最鲜明的特征。它改变了传统的村级组织架构。全村每5到15户村民推举一人作为代表参加村代会。村民代表会议设主席一名,村支书可以通过竞选兼任村代会主席,负责村民代表会议的召集和议程设置。村代会经授权代村民会议行使日常议事、决策和监督权。村代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对党支部或“两委”联席会提交的议题,组织村民代表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通过表决形成决议。一切村务都由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并做出决策,村委会事实上成为村民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尽管村委会是由全体村民公开选举产生的自治机关,有独立于村民代表会议的合法性基础,但与少数几个人组成的村委会相比,村民代表会议无疑更能代表民意。这样,村民自治的载体实际上就由村委会变成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的常设,不仅将民主决策落到了实处,而且也有利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实现。由于村民代表都是村里的精英,因此,村民代表不仅负责村务决策,而且还有力地支持了村委会的执行工作。村务管理真正成为了广大村民代表全程参与的民主管理。以前由于缺乏监督组织和力量,对村委会的监督乏力,村民会议虽有监督权,但其召集非常困难。与村委会相比,村民监督小组显得势单力薄。村民代表会议的常设,使村民对村委会的监督日常化,村民的监督权得到了实质性的落实。
三、青县模式运转情况与效果
青县模式从2003年3月在全县范围推开以来,已经走过了十个年头。绝大多数村干部已经接受了新模式,并把其运用到农村治理工作当中。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在青县已经初步形成。
第一,还权于民使两委矛盾得到有效解决。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设置,化解了长期存在的两委矛盾,即党支部与村委会之间的矛盾。党支部改变原先大包大揽的行为,打破了“两票制”、“一肩挑”的方式,实行权利下方,还权于民,有效的改善了干群关系。党支部领导,村代会做主,村委会执行的制度设计,使村里权利得到平衡配置,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的利益问题得到协调。村代会的设置,成功的把党的领导与群众的意愿结合起来,同时又起到了督促和监督村委会工作的职能,有效地规范了干部行为。
第二,村民参政意识觉醒,村民自治的积极性提高。所谓公民参与是指社会成员为了维护和实现自己的利益,根据认可的程序和规范,采取一定的手段和方式选择领导人、影响政治决策、监督决策而实施的政治运行过程。村代会的设置,使村民有了参政议政的平台。农民发展起来的民主意识和法治意识,强化着他们对农村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反民主、反法制现象的不合理性的认识。
第三,新农村建设高潮迭起。农村治理新模式在全县范围的推广,稳定了农村社会秩序和政治秩序。干部群众的心气顺和了,新农村建设顺利开展。现在全县三分之二的村庄建设了小公园、小广场等休闲设施。科学引导村民开展奶牛养殖产业,以村为单位形成集约化经营。新农村经济发展 有了新的动力,民生得到显著改善。
第四,腐败现象减少。不少地区都存在贿选现象,这严重扰乱了基层自治的政治秩序。村代会制度设立时,严格界定了贿选的内涵,贿选范围应包括请、吃、喝和发放财物等, 但不能把上门游说、关系操纵也等同视之。新模式运行十年来,青县查处村干部违纪案件占全县查处案件总量的比重下降到10.5%。 四、“青县模式”带来的启示
第一,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我国农村的村民自治是在党的领导下实行的。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才能保证农村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必须确立党支部在村级治理中的领导地位
第二,注重领导人的意志。青县模式的提出与时任领导者的民情智慧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者拥有远见卓识和魄力,善于运用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本着以人为本的行事准则,创造性地解决治理之中的问题。
第三,发挥民间传统精英的政治作用。“精英”一词最早出现在17世纪的法国,意思是“精选出来的少数”或“优秀的人物”。村民代表多数是从大姓家族中推选而出,他们有着极高的威望,能够很好的代表村民的意愿。村党支部要不断对其进行教育培训,提高他们正确行使权力的能力,积极发展优秀的村代表进入党组织。
第四,在发展中要处理好民主与效率的关系。村民自治中要坚持民主效率原则。决策要讲民主,执行要讲效率。
第五,加强村民自治的法制建设。除了《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自治做了相关的规定外,关于村民自治的成套系统的法律法规至今处于空白状态。权力必须合法, 这是社会主义领导的基本特征。值得注意的是,青县模式中,党支部书记兼任村代会主席并没有法律上的合法性,这就需要国家继续完善法律程序。□
(作者:燕山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管理)
参考资料:
[1]樊清.现代化背景下的农村社会管理与基层政府职能.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9).
[2]谢中起.“经济人”还是“社会人”——对政府利益的实质性思考.求实,2009,(01).
[3]韩兆柱.论网络环境下政策制定与公民参与.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6,(03).
[4]韩兆柱.影响我国农村稳定的文化因素分析.中州学刊,2004,(01)
[5]冶芸.民族政治精英的双重认同.中央民族大学,2012
[6]万长松.论领导方式的法律化.领导科学,1990,(09).
[7]尹焕三.村民自治运行中面临新的社会焦点问题研究.理论探讨,2011,(1).
关键词 青县模式 村民自治 村代会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识码:A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三农”问题日益突出。农村经济发展趋缓、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并且生活负担迅速加重。在农村政治生活领域,干群关系紧张成为非常普遍的现象。中国问题根本上是农民问题,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对农村的领导和管理。为此,中央主要采取了两个方面的措施:一是逐步实施农村税费改革,二是大力推进村民自治。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标志着村民自治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列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四大政治制度之一。在国家对基层民主的大力支持下,各地对村民自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做了许多积极有益的探索和创新。河北省青县就创造了一种典型的做法,我们称之为“青县模式”。
一、“青县模式”的形成
“青县模式”源于治理落后村难题的客观需求。它发端于2002年青县时楼村的上访事件。时楼村分为南院和北院,南院人多,在村委会选举中总能获胜并掌握着村里的管理权,并且在资源分配上南院也占优势。在公共管理活动中,权力往往成为实现利益的手段。北院为了分享权力和利益,一直上访告状。曾一度为了收齐“三提五统”,村干部和上访代表组成政治协商会,但由于政治协商会是非常设的,往往是在村干部遇到工作难题时才会召开,而涉及核心利益的决策时往往是村干部说了算。因此,北院不再参加政治协商会,又开始上访。时任青县县委书记的赵超英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了政治协商会的存在,将其取缔并进行了创造性改革,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将其命名为村民代表会。村代会的成立,使时楼村的矛盾在内部得到解决。
村代会的常设制,实际上使村务的管理权从村委会转移到了村代会。村代会做主,而村委会成为村代会的执行机构。这也为解决 “两委”矛盾提供了新的思路:党支部抓大放小,还权于民,以村代会为抓手,实施方向性的宏观领导,两委矛盾就将迎刃而解。鼓励村党支部书记通过竞选兼任村代会主席,从而实现村党支部对村代会的掌控。这样就初步形成了“党支部领导、村代会做主、村委会办事”的青县村治模式。在时楼村之后,青县确定23个村作为试点,效果很好。2002年9月以来,逐步在全县范围推广,从而形成了“青县模式”。
二、“青县模式”的内容
村民代表大会作为常设机构,是“青县模式”最鲜明的特征。它改变了传统的村级组织架构。全村每5到15户村民推举一人作为代表参加村代会。村民代表会议设主席一名,村支书可以通过竞选兼任村代会主席,负责村民代表会议的召集和议程设置。村代会经授权代村民会议行使日常议事、决策和监督权。村代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对党支部或“两委”联席会提交的议题,组织村民代表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通过表决形成决议。一切村务都由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并做出决策,村委会事实上成为村民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尽管村委会是由全体村民公开选举产生的自治机关,有独立于村民代表会议的合法性基础,但与少数几个人组成的村委会相比,村民代表会议无疑更能代表民意。这样,村民自治的载体实际上就由村委会变成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的常设,不仅将民主决策落到了实处,而且也有利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实现。由于村民代表都是村里的精英,因此,村民代表不仅负责村务决策,而且还有力地支持了村委会的执行工作。村务管理真正成为了广大村民代表全程参与的民主管理。以前由于缺乏监督组织和力量,对村委会的监督乏力,村民会议虽有监督权,但其召集非常困难。与村委会相比,村民监督小组显得势单力薄。村民代表会议的常设,使村民对村委会的监督日常化,村民的监督权得到了实质性的落实。
三、青县模式运转情况与效果
青县模式从2003年3月在全县范围推开以来,已经走过了十个年头。绝大多数村干部已经接受了新模式,并把其运用到农村治理工作当中。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在青县已经初步形成。
第一,还权于民使两委矛盾得到有效解决。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设置,化解了长期存在的两委矛盾,即党支部与村委会之间的矛盾。党支部改变原先大包大揽的行为,打破了“两票制”、“一肩挑”的方式,实行权利下方,还权于民,有效的改善了干群关系。党支部领导,村代会做主,村委会执行的制度设计,使村里权利得到平衡配置,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的利益问题得到协调。村代会的设置,成功的把党的领导与群众的意愿结合起来,同时又起到了督促和监督村委会工作的职能,有效地规范了干部行为。
第二,村民参政意识觉醒,村民自治的积极性提高。所谓公民参与是指社会成员为了维护和实现自己的利益,根据认可的程序和规范,采取一定的手段和方式选择领导人、影响政治决策、监督决策而实施的政治运行过程。村代会的设置,使村民有了参政议政的平台。农民发展起来的民主意识和法治意识,强化着他们对农村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反民主、反法制现象的不合理性的认识。
第三,新农村建设高潮迭起。农村治理新模式在全县范围的推广,稳定了农村社会秩序和政治秩序。干部群众的心气顺和了,新农村建设顺利开展。现在全县三分之二的村庄建设了小公园、小广场等休闲设施。科学引导村民开展奶牛养殖产业,以村为单位形成集约化经营。新农村经济发展 有了新的动力,民生得到显著改善。
第四,腐败现象减少。不少地区都存在贿选现象,这严重扰乱了基层自治的政治秩序。村代会制度设立时,严格界定了贿选的内涵,贿选范围应包括请、吃、喝和发放财物等, 但不能把上门游说、关系操纵也等同视之。新模式运行十年来,青县查处村干部违纪案件占全县查处案件总量的比重下降到10.5%。 四、“青县模式”带来的启示
第一,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我国农村的村民自治是在党的领导下实行的。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才能保证农村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必须确立党支部在村级治理中的领导地位
第二,注重领导人的意志。青县模式的提出与时任领导者的民情智慧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者拥有远见卓识和魄力,善于运用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本着以人为本的行事准则,创造性地解决治理之中的问题。
第三,发挥民间传统精英的政治作用。“精英”一词最早出现在17世纪的法国,意思是“精选出来的少数”或“优秀的人物”。村民代表多数是从大姓家族中推选而出,他们有着极高的威望,能够很好的代表村民的意愿。村党支部要不断对其进行教育培训,提高他们正确行使权力的能力,积极发展优秀的村代表进入党组织。
第四,在发展中要处理好民主与效率的关系。村民自治中要坚持民主效率原则。决策要讲民主,执行要讲效率。
第五,加强村民自治的法制建设。除了《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自治做了相关的规定外,关于村民自治的成套系统的法律法规至今处于空白状态。权力必须合法, 这是社会主义领导的基本特征。值得注意的是,青县模式中,党支部书记兼任村代会主席并没有法律上的合法性,这就需要国家继续完善法律程序。□
(作者:燕山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管理)
参考资料:
[1]樊清.现代化背景下的农村社会管理与基层政府职能.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9).
[2]谢中起.“经济人”还是“社会人”——对政府利益的实质性思考.求实,2009,(01).
[3]韩兆柱.论网络环境下政策制定与公民参与.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6,(03).
[4]韩兆柱.影响我国农村稳定的文化因素分析.中州学刊,2004,(01)
[5]冶芸.民族政治精英的双重认同.中央民族大学,2012
[6]万长松.论领导方式的法律化.领导科学,1990,(09).
[7]尹焕三.村民自治运行中面临新的社会焦点问题研究.理论探讨,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