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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数据作为公物,具有“为公共目的使用”“由公权力机关所有或控制”“不限于单一有形物”的特性。在大数据时代下,公共数据作为公共管理服务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面临着“数据闲置”和“数据孤岛”的现实困境。公共数据利用不宜局限于信息公开之范畴,而应以数据开发处理为技术支持,通过构建数据开发与信息公开的双重路径来实现公共数据公用性。其中,公权力机关协同多种主体高效共享公共数据、深度挖掘价值信息是实现公共数据聚合、重塑、使用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