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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的本质特征应为变适法占有为非法所有,而不是变合法持有为非法占有. 适法行为, 即凡严格意义上的违法行为以外之行为,其范围排除了非法占有,外延又大于合法占有; 合法行为,指不违反法律且完全符合法律的行为,对于侵占行为中"代为保管”中的两种事实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界定,只有用适法行为才可以合理地涵盖之;持有,仅指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支配状态,不以占有意思为要件,由其来界定侵占行为将会扩大该罪的适用范围;通说认为"非法占有”的意思即为"非法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