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十年后分手,他的房屋我有居住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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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十年前,我到省城打工时认识了年近五旬、家财万贯的林某。林某以高价相酬,让我与他同居,任务是为他生儿子。看他出手大方,我就点头应允,随即搬进了他早就准备好的一套单元房中。此后几年,我先后生下了两个女儿,林某不耐烦了,对我越来越冷淡。十年过去了,我的梦也醒了,决定结束这不明不白的生活。我想要他把我和女儿住着的这套房子过户到我名下。请问:我的这种想法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薇薇解答:
  没有结婚证,同居十年和同居一年性质上都是一样的,属于非婚同居。为他生儿育女,对于儿女来说,儿女就是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在生活中可能会受到一些人的歧视,但在法律上,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合法夫妻有法定的相互扶养义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你和林某不是合法夫妻,只是非婚同居的男女,这就意味着,你们之间不具有相互扶养义务,分手时,除非他自愿,法律不会强迫林某从他的个人财产中给予你补偿。直接补偿的道路是走不通的,怎么办呢?只能“曲线救国”。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两个女儿,是你的孩子,也是林某的孩子,林某负有当然的抚养义务。分手之后,家财万贯的林某可以对你弃之不管,却不能将女儿弃之不管,就算两个女儿都随你直接生活,抚养费也是少不了的。现在你没有房子,而林某有三处房产,从中拿出一处房产,供两个女儿居住,这既合情,也合法,因此,你可以孩子的名义要求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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