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法益考量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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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保护法益是双层法益,即阻挡层法益与背后层法益,二者是手段与目的之关系.野生动物管理秩序是阻挡层法益,人类中心法益论、生态中心法益论以及二元折中法益论都是在西方"主客二元"思维范式下二元利益法益观的框架内对阻挡层法益作循环解释,导致司法实践中面临人类利益与该类犯罪核心法益抵牾时利益衡量失灵之情况频发.因此,提倡与发展基于中华传统生态环境法文化基本思想的创造性转化下形成的一体关系法益观,在此基础上结合双层法益结构塑造双层秩序法益论,主张背后层法益是生态秩序即人与野生动物的和谐共生关系,能克服既有学说在解释论上的缺陷,指导规范适用,规避利益衡量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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