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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湾的刑事诉讼中,检察官是法定的侦查主体,而司法警察官是实践中的侦查行为者。在大陆法学研究者呼吁实行检察引导侦查的同时,台湾的研究者却在冷静地批判检察官作为法定侦查主体的严重弊端。台湾的侦查启动主要基于被害人的告诉、其他人的告发或犯罪嫌疑人的自首,而不履行特定的决定程序,大陆的侦查启动则以立案决定为前提。台湾的侦查终结由检察官决定,大陆的侦查终结则通常由公安机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