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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重庆市高院出台修订后的《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重庆市高院行政审判庭庭长称《暂行规定》已经下发各级法院,即日起实施。该《暂行规定》涉及多方面的内容,但其中有一条,醉酒伤亡是否算工伤,引起了网络上广泛热议。
据媒体报道,重庆市规定职工受指派引起醉酒伤亡算工伤,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也就是说,以后公务场合聚众拼酒,不会再被人们诟病为搞腐败了,而是名正言顺的、光荣而神圣的革命工作了。重庆能够以人为本到这个份上,看来学习没白学。
但仔细再琢磨,不对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是职工在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后享有的一种保障权益。这里面起码有两个限制条件:其一,必须在工作期间;其二,必须是受到意外伤害。那么因公醉酒伤亡,具备这两个基本条件吗?如果说因公喝酒算上班,那也说得过去。但因公醉酒伤亡算意外伤害吗?
在酒场上喝死的人,大多是三种情况。一种是有求于人,为了表示虔诚态度,拼命喝酒,以酒换心;一种迫于上级的淫威,为了自己的前途而甘愿用酒赌命;还有一种是很傻的人,不明好歹,不分四六,自己不行还和别人拼酒。这三种人,无论哪种,因醉酒而死,都不是意外的,而都是明知酒有“毒”、偏往死里喝的亡命徒。他们喝的不是酒,而是欲望。
重庆的这一规定,看上去好像保护了一部分无奈之人的权益,事实上它将引起整个社会价值观的混乱。不管什么场合拼酒,都是为人不齿的陋习。拼酒灌酒本身就是一个毒瘤,现在却要从中挑出一块好肉来依法保护,真是无稽之谈!如果把醉酒伤亡视为工伤,那就意味着受指派喝酒是当然的工作行为。既然是工作行为,那是不是意味着就得服从组织安排,让怎么喝就怎么喝?如是,后果不堪设想!
现在有个现象非常奇怪。你在职场中,平时工作偷点奸耍点滑,似乎没人会注意你。上司不会批评你,同事不会挤对你。但如果你在酒桌上忸怩一下,或者稍微消极一点,那简直比做贼还羞耻。谁要是在酒桌上不喝酒,那简直就是对不起全世界人民。正因为此,才会有这么多人因醉酒而伤亡,才会引起如此高度重视,以至于出台规定保护这些受苦受难的人们。虽然救不了他们于酒海,至少可以用好点的待遇安慰一下他们的亡灵。这是以人为本吗?简直是拿人不当人啊!你真要以人为本,为什么不制止这种无谓的伤害?我就不信,黑都打了,却治不了一张小小的酒桌?
樊非:工伤认定标准不一,成为行政审判难点
当前,在全国各地对工伤认定标准不一,劳动部门、法院、企业和职工为此争执不休,行政工伤确认案件已成为社会关注的重大热点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用工形式的日益多样化,特别是《劳动合同法》的施行,以前的规定已不能适应客观需要。重庆市高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樊非表示,近年来,工伤行政诉讼案件持续大量增加,这类案件因广泛涉及民生权利而成为行政诉讼的热点,同时又因案件具体情况的复杂多样而成为行政审判的难点。
五岳散人:一条司法解释引发的联想
有意思的是,该条新闻披露之后,除了那个“因公”的措辞引发了不适当的联想之外,更多的可能是在我们老百姓的眼中,能够把自己喝死的基本都不会是用自己的钱。这也可以看出对于公款的消费,老百姓已经抱有何等的思维定势与愤懑之情。一个社会看到一条司法解释时能够不分青红皂白直接产生这样的联想,这是何等可怕的一件事啊。
醉酒算工伤有助长公款吃喝之嫌
因为工作需要喝酒吃饭已经是非常普遍的事情,有的人几乎天天都有这样的饭局和酒局。吃山珍海味、生猛海鲜真能吃出病来,而喝茅台洋酒多了一样能喝出酒精中毒來。酒呀酒!喝酒各地都有各地的风俗和酒文化,但是不管哪种文化,都是劝你喝多了算。过去是无酒不成席,现在是无酒不办事。民间的酒宴可以说是风俗民情,而现在的单位之间、领导之间的互相宴请也已经“蔚然成风”了。
习近平同志在最近的一次党校开学典礼上就严肃批评某些学员,到党校后不是用心学习,而是把精力用在互相宴请上,吃吃喝喝,拉拉扯扯。习近平同志在党校讲话中严肃批评一些党员干部滋长“热衷应酬”的不良风气,引起广泛反响。
“热衷应酬”不是为应酬而应酬,其背后折射的是“官场关系学”。而官场“关系学”是什么?其实就是一种腐蚀剂,是一种毒害党和国家肌体的毒瘤。
现在一些地方和官员,把这种官场的应酬作为正常工作看待,把酒桌当成工作岗位,确实是在滑天下之稽。这种规定除了助长日益兴盛的歪风邪气,除了腐败之外,还能有什么作用?据统计中国每年的吃喝费用超过文卫教的经费总和,有的统计说是超过军费开支,还有的核算说是一年的吃喝就能建个三峡大坝。
我们现在的任务应当是坚决地打击和制止利用公款吃喝的行为,不但应当在财务上采取措施限制公款报销吃喝费用,还应当在组织上、纪律上、法律上、制度上采取必要的行动。
像重庆这样不但吃喝报销,吃喝病了、死了还要按照工伤处理,无疑是在助长这种腐败行为。我们不难设想,如果把吃喝当成工作,那么难免会有人在喝死之后以为工作献身的理由向政府提出“烈士”荣誉。
我们给还是不给人家这样的荣誉?咳!这都成了什么样的环境?难道是黑白不分、是非不辨?
因公醉酒出意外算工伤,莫非法官也醉了
因醉酒而酿下的伤亡如何认定?这一热门话题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但是,既然早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进行界定,那么,还得照其严格执行。国务院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就明文特别规定:醉酒导致伤亡不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而如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新出台的《暂行规定》却将因公醉酒定性为工伤。这无疑是与国务院之相应规定相抵触的,这点也不知,莫非是法官也因公而醉了。
而且,地方上即使要对国家的相应法律法规等做补充或细化,也应通过相应程序,这个立法权(或修改权)还在地方人大,而最终应由地方政府来颁布。更为重要的是,其还不得“犯上”。否则,那是无效的。然而,非常遗憾的是,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仅仅只是一个地方上的执法单位。于是,其无权立法或修改法律法规,更不能妄自尊大而“犯上”。因此,其将“因公醉酒出意外算为工伤”的规定,无论怎么说也是不“权威”,更是无效的。这点也不知,莫非是法官也因公而醉了。
当然,作为法院,其即使是“强出头”而来对“工伤”事宜说几句“公道”话,这或许也是理所当然而无可厚非的。因为,醉酒伤亡的案子,他们时不时会碰到而要进行审理。但是,既然有法可依,其依法而审就可以了。所以,不存在着什么讨价还价的辛苦或该凭何而判的烦恼。于是,不该定性为“工伤”的案子,就理直气壮地宣判即结。这点也不知,莫非是法官也因公而醉了。
不可否认,法律法规或多或少有着无情的一面,于是,让法院偶尔在做一些判决时显得有些“于心不忍”。比如,因公醉酒出意外不算为“工伤”,对遭意外者似乎是有些不合理而不公平。因公醉酒出意外者就只有自认倒霉而一切后果自负了,这似乎是很说不过去的。于是,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才做出了这个“正义”之举,而将此算为“工伤”。
看 点
引发争议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职工在工作中或工作前饮用酒类食品,工作中受酒精作用影响,行为处于非正常状态,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伤亡的,可视为醉酒,用人单位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这是否意味着职工受领导指派或任务安排喝“招待酒”,造成伤亡的行为算工伤?
重庆市高院行政庭几位资深法官进行了延伸解读,《暂行规定》主要是针对职工饮酒后工作产生的行为后果作出了一个暂行规定,和工作有密切联系。如果因为工作而喝酒醉死了,或者受伤了,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特殊对待,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内部的管理部门指派行为而引起的醉酒伤亡,用人单位应该算工伤,这和《工伤保险条例》所暂行规定的内容有一定的差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而如果喝酒不是因为单位的行为,而是个人行为,因为酒精作用,发生如摔伤等行为就不应算工伤。
据媒体报道,重庆市规定职工受指派引起醉酒伤亡算工伤,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也就是说,以后公务场合聚众拼酒,不会再被人们诟病为搞腐败了,而是名正言顺的、光荣而神圣的革命工作了。重庆能够以人为本到这个份上,看来学习没白学。
但仔细再琢磨,不对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是职工在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后享有的一种保障权益。这里面起码有两个限制条件:其一,必须在工作期间;其二,必须是受到意外伤害。那么因公醉酒伤亡,具备这两个基本条件吗?如果说因公喝酒算上班,那也说得过去。但因公醉酒伤亡算意外伤害吗?
在酒场上喝死的人,大多是三种情况。一种是有求于人,为了表示虔诚态度,拼命喝酒,以酒换心;一种迫于上级的淫威,为了自己的前途而甘愿用酒赌命;还有一种是很傻的人,不明好歹,不分四六,自己不行还和别人拼酒。这三种人,无论哪种,因醉酒而死,都不是意外的,而都是明知酒有“毒”、偏往死里喝的亡命徒。他们喝的不是酒,而是欲望。
重庆的这一规定,看上去好像保护了一部分无奈之人的权益,事实上它将引起整个社会价值观的混乱。不管什么场合拼酒,都是为人不齿的陋习。拼酒灌酒本身就是一个毒瘤,现在却要从中挑出一块好肉来依法保护,真是无稽之谈!如果把醉酒伤亡视为工伤,那就意味着受指派喝酒是当然的工作行为。既然是工作行为,那是不是意味着就得服从组织安排,让怎么喝就怎么喝?如是,后果不堪设想!
现在有个现象非常奇怪。你在职场中,平时工作偷点奸耍点滑,似乎没人会注意你。上司不会批评你,同事不会挤对你。但如果你在酒桌上忸怩一下,或者稍微消极一点,那简直比做贼还羞耻。谁要是在酒桌上不喝酒,那简直就是对不起全世界人民。正因为此,才会有这么多人因醉酒而伤亡,才会引起如此高度重视,以至于出台规定保护这些受苦受难的人们。虽然救不了他们于酒海,至少可以用好点的待遇安慰一下他们的亡灵。这是以人为本吗?简直是拿人不当人啊!你真要以人为本,为什么不制止这种无谓的伤害?我就不信,黑都打了,却治不了一张小小的酒桌?
樊非:工伤认定标准不一,成为行政审判难点
当前,在全国各地对工伤认定标准不一,劳动部门、法院、企业和职工为此争执不休,行政工伤确认案件已成为社会关注的重大热点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用工形式的日益多样化,特别是《劳动合同法》的施行,以前的规定已不能适应客观需要。重庆市高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樊非表示,近年来,工伤行政诉讼案件持续大量增加,这类案件因广泛涉及民生权利而成为行政诉讼的热点,同时又因案件具体情况的复杂多样而成为行政审判的难点。
五岳散人:一条司法解释引发的联想
有意思的是,该条新闻披露之后,除了那个“因公”的措辞引发了不适当的联想之外,更多的可能是在我们老百姓的眼中,能够把自己喝死的基本都不会是用自己的钱。这也可以看出对于公款的消费,老百姓已经抱有何等的思维定势与愤懑之情。一个社会看到一条司法解释时能够不分青红皂白直接产生这样的联想,这是何等可怕的一件事啊。
醉酒算工伤有助长公款吃喝之嫌
因为工作需要喝酒吃饭已经是非常普遍的事情,有的人几乎天天都有这样的饭局和酒局。吃山珍海味、生猛海鲜真能吃出病来,而喝茅台洋酒多了一样能喝出酒精中毒來。酒呀酒!喝酒各地都有各地的风俗和酒文化,但是不管哪种文化,都是劝你喝多了算。过去是无酒不成席,现在是无酒不办事。民间的酒宴可以说是风俗民情,而现在的单位之间、领导之间的互相宴请也已经“蔚然成风”了。
习近平同志在最近的一次党校开学典礼上就严肃批评某些学员,到党校后不是用心学习,而是把精力用在互相宴请上,吃吃喝喝,拉拉扯扯。习近平同志在党校讲话中严肃批评一些党员干部滋长“热衷应酬”的不良风气,引起广泛反响。
“热衷应酬”不是为应酬而应酬,其背后折射的是“官场关系学”。而官场“关系学”是什么?其实就是一种腐蚀剂,是一种毒害党和国家肌体的毒瘤。
现在一些地方和官员,把这种官场的应酬作为正常工作看待,把酒桌当成工作岗位,确实是在滑天下之稽。这种规定除了助长日益兴盛的歪风邪气,除了腐败之外,还能有什么作用?据统计中国每年的吃喝费用超过文卫教的经费总和,有的统计说是超过军费开支,还有的核算说是一年的吃喝就能建个三峡大坝。
我们现在的任务应当是坚决地打击和制止利用公款吃喝的行为,不但应当在财务上采取措施限制公款报销吃喝费用,还应当在组织上、纪律上、法律上、制度上采取必要的行动。
像重庆这样不但吃喝报销,吃喝病了、死了还要按照工伤处理,无疑是在助长这种腐败行为。我们不难设想,如果把吃喝当成工作,那么难免会有人在喝死之后以为工作献身的理由向政府提出“烈士”荣誉。
我们给还是不给人家这样的荣誉?咳!这都成了什么样的环境?难道是黑白不分、是非不辨?
因公醉酒出意外算工伤,莫非法官也醉了
因醉酒而酿下的伤亡如何认定?这一热门话题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但是,既然早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进行界定,那么,还得照其严格执行。国务院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就明文特别规定:醉酒导致伤亡不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而如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新出台的《暂行规定》却将因公醉酒定性为工伤。这无疑是与国务院之相应规定相抵触的,这点也不知,莫非是法官也因公而醉了。
而且,地方上即使要对国家的相应法律法规等做补充或细化,也应通过相应程序,这个立法权(或修改权)还在地方人大,而最终应由地方政府来颁布。更为重要的是,其还不得“犯上”。否则,那是无效的。然而,非常遗憾的是,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仅仅只是一个地方上的执法单位。于是,其无权立法或修改法律法规,更不能妄自尊大而“犯上”。因此,其将“因公醉酒出意外算为工伤”的规定,无论怎么说也是不“权威”,更是无效的。这点也不知,莫非是法官也因公而醉了。
当然,作为法院,其即使是“强出头”而来对“工伤”事宜说几句“公道”话,这或许也是理所当然而无可厚非的。因为,醉酒伤亡的案子,他们时不时会碰到而要进行审理。但是,既然有法可依,其依法而审就可以了。所以,不存在着什么讨价还价的辛苦或该凭何而判的烦恼。于是,不该定性为“工伤”的案子,就理直气壮地宣判即结。这点也不知,莫非是法官也因公而醉了。
不可否认,法律法规或多或少有着无情的一面,于是,让法院偶尔在做一些判决时显得有些“于心不忍”。比如,因公醉酒出意外不算为“工伤”,对遭意外者似乎是有些不合理而不公平。因公醉酒出意外者就只有自认倒霉而一切后果自负了,这似乎是很说不过去的。于是,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才做出了这个“正义”之举,而将此算为“工伤”。
看 点
引发争议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职工在工作中或工作前饮用酒类食品,工作中受酒精作用影响,行为处于非正常状态,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伤亡的,可视为醉酒,用人单位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这是否意味着职工受领导指派或任务安排喝“招待酒”,造成伤亡的行为算工伤?
重庆市高院行政庭几位资深法官进行了延伸解读,《暂行规定》主要是针对职工饮酒后工作产生的行为后果作出了一个暂行规定,和工作有密切联系。如果因为工作而喝酒醉死了,或者受伤了,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特殊对待,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内部的管理部门指派行为而引起的醉酒伤亡,用人单位应该算工伤,这和《工伤保险条例》所暂行规定的内容有一定的差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而如果喝酒不是因为单位的行为,而是个人行为,因为酒精作用,发生如摔伤等行为就不应算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