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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级行政区划为清代创设,主要设置于边疆新近开发的地区,行政长官为同知或通判.清代的厅依据隶属关系分为两种:一种是隶属于府的散厅,与属府的散州和县一样,为直接理民的基层政区建置,故而学界将其视为县级行政区划;另一种是隶属于将军、布政使或其派出机构——道的直隶厅,尽管很少有辖县的案例,但因级别高,因此学界将其视为与辖县的府、直隶州同级的统县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