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局限性及其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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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法律在从创制到付诸实施的过程中,由于立法者和法律自身的原因及种种客观因素的影响,不可能完全实现其精神和达到预期的效果。本文从立法、法律本身以及法的实现等方面对法的局限性进行了分析,并对如何克服局限性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法律的局限性 立法局限 法的实现
  中图分类号:D901 文献标识码:A
  立法及司法实践表明法律是不完备的,有缺陷的。法律在从创制到付诸实施的过程中,由于立法者和法律自身的原因及客观因素的影响,不可能完全达到预期的效果。法律的局限性是指法律基于其防范人性弱点工具的特质,在取得其积极价值之同时不可避免地要付出的代价。法律的局限性是在一定条件下,人们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在法律上的体现。
  一、法律局限性的表现及其成因分析
  (一)立法引起的局限性。
  立法即法律的创制是立法者为了分配社会利益而设定权利义务的活动。法律作为立法者创制活动的产物,因立法者认识上的非至上性,非终极性而表现出以下局限性:首先,法律并非完全真理。法律作为设定的存在,不可能完全正确地对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社会关系复杂多变,立法者对其认识永无止境,并且立法者不能完全摆脱其立法的社会历史环境及其自身素质水平的制约。其次,法律的不周延性。法律对社会生活应有最大的涵盖面,但立法者不可能预见一切可能发生的情况并据此设定行为规范。事实上,任何一种法律制度必然都是不完整和有缺陷的,而且根据逻辑推理的过程,也并不总能从现存法律规范中得出令人满意的判决。
  (二)法律自身属性所导致的局限性。
  马克思指出:“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和普遍的规范。”这是对法律属性的精确概括,也是法律的必然要求。但是,法律的这些自身属性也可能背离人们的愿望,成为法律自身属性所导致的局限性,具体表现为法律的滞后性、不确定性和僵化性:一是滞后性。法律的确定性要求法律应保持相对稳定,但法律所调整的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却是不断发展的,立法总是落后于现实。二是不确定性。制定法是确定的,但不是完全明白准确不致引起歧义的。法律语言和其它因素的存在使法律的确定性是有限的,法律的不确定性在所难免。三是僵化性。法律的固定化和明确性导致了法律规则的刻板与僵硬,固定化意味着一个时期之内它是不会因适应客观需要而予以改变的,明确性则意味着以一个简单明了的规则直接应付各种复杂的情况。
  (三)法的实现过程中表现出的局限性。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要发挥其功能,满足社会秩序的要求,才能实现其价值。然而现实生活表明,法律在其功能上也存在局限:
  首先是法律的行为规范功能的局限。法律的不周延性,不确定性使得法律评价、指引、预测人们行为及其后果的作用难以实现。法律并非完全真理,其滞后性也使其难以保护人们的权利和自由,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法律真空”也是有目共睹的。法律规范必须与其它社会规范相配合、相协调,其功能才能充分地发挥出来。
  其次是法律调整范围的局限性。法律调整社会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广泛领域中的各种社会关系,但它只限于人们的行为范围。正如马克思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即使在对行为的规范上,也不是法律都可以或应当干预的,譬如与社会利益无关的人们的私生活领域,一般就是法律的禁区。
  二、对法律局限性的克服
  只有充分意识到这些局限,在法律的运行中才能采取措施补救,力求把负面影响减少到最小。从立法到法的运行,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克服法的局限性。
  (一)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协调。
  1、法律与道德的协调。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的重要行为规范,两者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异且都不同程度存在自己的局限性。作为调整社会的两种手段,两者并未互相对立。法律与道德各自所具有的局限性决定了他们相互之间可以构成功能上的互补关系。在调整对象、规范内容、功能实现方面都可以进行协调。
  2、协调法与政策的关系。政策比法律具有较大的指导性、号召性、教育性与灵活性。可以作为法的先导,以弥补法的时滞;作为立法的指导,明确立法的目的;作为法的补充,补充立法的疏漏与僵化。
  (二)提高立法的质量。
  首先,提高立法的科学化和理性化程度,搞好立法预测,使立法具有科学性、前瞻性。第二,采取有一定弹性的立法方略,在保持规范的普遍性、确定性的前提下,适当兼顾特殊性和变通性。第三,完善立法制度与立法技术以防止人为的疏漏。
  其次,加强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手段作为立法的补充在法律生活中占据相当重要的位置,法律存在漏洞时,可通过解释弥补,并在总结的基础上,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三)科学设定自由裁量权。
  司法自由裁量权是双刃剑,必须准确把握司法自由裁量权合理运作的内涵,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首先,明确自由裁量权只有在具体诉讼活动中直接参与审理的法官才得以行使;其次,法官主观上必须善意,自由裁量权并不是授予法官随心所欲的权力,它只是将法律的任务即解决纠纷,把社会承认的公平合理观念所要求的东西加以实施和使之具体化。另外,法官裁决必须在客观合理的基础上做出。□
  (作者单位:杭州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徐国栋著.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刘金国.论法的实现.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92年第一期
  [4]徐佳佳.法律不是万能的——论法律的局限性.法制与社会.2008年12月下.
  [5]黄丽娟.论法的局限性及其克服.学术交流.200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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