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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行政机关是否具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存在立法不明、实践中处理不一、理论上莫衷一是问题.国家作为环境资源管理的受托人,有义务设定公权力机关代表国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在选择代表国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人时,环保行政机关无疑是最适宜的机关.与此同时,为避免环保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其起诉的范围应限于对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费用的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