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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网络侦查与刑事法上的侦查行为不同,其具有寄生于网络社会、行为主体的非确定性、行为边界模糊性等特征。而作为网络侦查的主要表现形式,“人肉搜索”在其进行的方式、目的上,则明显具有刑事法上的“追捕”、“侦查”的特征,也因此从一开始便遭受有关其正当性的质疑。鉴于此,有必要对人肉搜索进行定性,以此为视角分析网络侦查行为的特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可行的规制措施。
关键词:网络社会;侦查行为;人肉搜索;规制
中图分类号:DF7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3-0286-02
在信息高速公路(National Infarmation Infrastructure)出现之后,我们无可逃避地迎来了互联网时代。在各个计算机终端,作为主体的、能动的个人、社区等通过互联网联结在一起。在时间、技术的累积之中,一个不同于现实关系的网络社会诞生了。在虚拟与实存之间,人们发布信息、表达己见、寻求沟通,等等。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行为已成为网络个体不可或缺的“生存”方式。然而,网络总是由现实社会的诸主体组成,或者说网络社会中的网民总是来自于现实社会,这便使网络社会中的网民具有了社会人与网络人之间的身份交叉。这些主体在网络社会的表达与行为自然地与现实社会紧密相连。于网络社会兴起的“侦查行为”——“人肉搜索”便是网络与现实的联结之一。基于这种联结,作为现实社会主体的人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便与网络诸行为勾连起来。笔者试以“人肉搜索”定性为切入点,分析网络社会“侦查行为”的特质,并提出相应的规制措施。
一、“人肉搜索”之性质分析
在一个越来越多社会个体高度依赖并融入互联网的时代,网民们甚至戏谑地发出感叹:三天不上网,不会“打酱油”,不会“俯卧撑”,更不会“躲猫猫”。网络社会不仅诞生了一批批网络语言,容纳了一个个江湖“儿女”,更催发了一桩桩广受关注的事件与行为。“人肉搜索”便是迅速引发人们关注与思考的行动之一。对于“人肉搜索”这个产生于互联网、流行于互联网的新词,无论其词汇形成还是其具体行为,都是近年来兴起的“新新事物”[1]。有人将其等同于“网络暴力”,有人则视其游走于“正义与暴力之间”,甚至有人以其助长“网络暴民”予以对待。
从本质上看,“人肉搜索”是一种从网域内外联动的信息搜索与发布行为,属于侦查的方式与手段之一,如果适用主体变为现实社会有侦查权的公权力机关,则属于“网络侦查”的方法之一。正因为适用的主体区别于现实社会中的有权机关,对其褒贬存废才引发了如此多的关注。既然“人肉搜索”不同于“网络侦查”,那么它的性质又是什么呢?我们认为,它的性质当从它所仰赖甚至寄生于其中的“网络社会”中追寻。相对现实社会而言,网络社会曾一度被认为是“虚拟社会”,但它并非是一个“不符合或不一定事实的、假设的”的世界,或许“虚拟世界,真实人生”这句标语对其虚拟与实存做出了形象的诠释。在关注网络社会的各式文章中,用词逐渐去“虚拟”化。不管观念如何转换,对网络社会存在之确认已为人们所共识。也因此,我们今天在讨论和检视“人肉搜索”现象时不能将它与它所置身的背景剥离开来。事实上,我们也只有将二者相连才可能适当地把握这一现象的本质,其存在的合理性,以及它的边界。
在后现代社会,个人认同和全球化以不可思议的方式紧密结合起来[2]。事实上,正是个人认同、全球化以及技术进步等因素共同地促成了网络社会的形成。而在网络社会形成之后,作为自然属性的人,已甚至从某种意义上获得了自然人、社会人之上“网络人”的身份。身份的重叠、空间的交错使自然人、网络人、社会人之间不可避免地交织,使得人们在网域内外的思维与行为具有高度的同质同构性,与此同时,人们之间在网际关系与社会关系间同样存在重叠与交叉。行为模式、文化精神、自治意识等等这些现象便自然地存在于网络社会之中。基于此,“人肉搜索”这一现象,便也同时具有网际社会关系与一般社会关系的属性,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视为网络民主、网络自治的方式。
2008年年底,各大网媒上出现了对美国洛杉机时报的转载,原题是“网络侦查 中国进行中”。显然,该文所指称的网络侦查并非等同于我国法律意义上使用的意义,但究其本质,其所强调的“人肉搜索”进行的方式、目的却非常明显地带上了“追捕”、“侦查”的痕迹。文中甚至使用了“义务警员”的表达,这对我们理解“人肉搜索”有很好的借鉴意义[3]。鉴于此,笔者将“人肉搜索”理解为网络社会的“侦查行为”。
二、网络社会侦查行为之特质
基于以上关于“人肉搜索”(网络侦查或网络侦查的典型)性质的讨论,我们认为,网络社会侦查行为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质。
(一)寄生于网络社会
不管是引起多方关注的“人肉搜索”,还是网域之内的信息追随,它的发生、信息交换、结果发布等等都与网络存在不可分割的联系。“人肉搜索”产生于网络社会的大背景,它的实际操作与运行也寄生于网络社会。甚至可以说,没有网络社会,没有便捷的信息收集与发布渠道,“人肉搜索”的速度甚至其实现都是不可想象的。
(二)行为主体的非确定性
网络社会侦查行为的各个行为主体通过互联网,在“人肉”搜索的过程中结成了某种联动与互助关系。这些在网域内共同行动的人,在网域之下可能从事各种各样的职业,甚至有着不同的价值观念以及个人偏好。这种网域身份以及网下身份的不确定性,一方面正是促成网络社会侦查行为产生的原因,另一方面也对这类行为“合法性与合理性”与否带来不确定因素。
(三)行为边界的模糊性
我国目前涉及计算机的相关法律中包括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等,但却没有直接针对包括人肉搜索在内的网络侦查行为的规定。从网络上“人肉搜索”过程发布清晰的事件来看,人肉搜索所赖以实现的方式与途径带上了很大的边界模糊性,即它们处在合法性的边缘,甚至一些行为在触及计算机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与被搜索对象的权利相冲突。尤其在涉及被搜索对象之权利方面,网络侦查很大程度上是以“牺牲”被搜索对象的隐私为代价的。
总之,对于这种网络中自发形成的新生事物,我们不难发现其自身存在的诸多区别于既有认识的特征,而且也不仅限于上述几方面。实际上,信息收集、信息发布、“人肉”过程等,使得网络侦查不具有“秘密性”,反而具有了公开性的特质。进而我们便可以发现,这类网络侦查往往并非是一个人单独完成的。正如网络中对“人肉搜索”的自我界定那样,它依靠的是无数的无处不在的网民。从这个角度看,网域侦查颇有点“人民战争”的味道。
三、网络社会侦查行为之规制
网络社会和其他社会一样,要维持其秩序,就必须加强监管,否则就会陷入无政府主义状态,使网络社会难以持续发展。2008年7月24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2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8年6月底,我国网民数量达到了2.53亿,首次大幅度超过美国,跃居世界第一位[4]。网域侦查便是自发地产生于如此规模庞大的网民群体,但这种自发行为从产生开始,便一直受到正当性追问,因为其涉及与社会公益、公民权利尤其是隐私权的冲突[5]。2009年1月1日,一些网站上同步出现的“人肉搜索公约1.0Beta版”便可以被看作是对其正当性的一种网络式正面回应[6]。
对此,如果按照一贯的打击、压制模式欲有效地对其进行规范,则是否真正有效不论,但就投入的人力、财力等资源来说无疑将是天文数字。“这难以管理。你很难找到一个人为此负责,而且速度也不会这么快。”[3] 那么,网络秩序如何有效维护,网络侦查行为如何规制,便是人们不得不审慎面对的问题。而提倡网络自治,即主张“公民在网络上结成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负责的共同体”则是最获得网民认同的声音[7]。对于网络自治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我们似乎可以从美国UGC(User- Generated Content)规则的通过与运行窥见端倪[8]。
事实上,自治既是一种规范个体、共同体行为的手段,同时它本身也可以被视为一种生存方式。网络上的行为、表达等等最终都要还原为个体的行为,提倡网络自治究其实质便是提倡每个网民个体自我控制行为边界。因此,以网络自治规范网域侦查行为,内在地包括了两重含义,即个体行为层面的“自治”以及共同体层面的网络自治。不可否认的是,网民首先是公民,公民社会个人的道德素养、伦理约束是个体与其他社会成员共存的必要条件。网民与公民的重叠性,使网民本身必须是公民。
中国要走向网络自治,第一,要遵循自主、自律的原则,公民在网上自主参与网络社区、博客、论坛等,自觉遵守网络文明的规则;第二,要遵循民主、公益的原则,民主地讨论国家、社区、个人的事务,同时又要弘扬公共的精神,弘扬一种正气、公益性的精神;第三,要遵循正义、扶弱的精神,宣传人类普适的价值观,在网络上提倡正义和真理,扶助被侮辱和欺负的公民。此外,国家还应当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等行为规则,对经由网络发布的信息进行限制和规范,并通过国家强力来实施,违反者将被处以相应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要将网络自治与法治联结起来,以自治为体,以法治为后盾,良性促进网络社会的发展[9]。
无论采取哪种调控方式,关键在于把握互联网的技术和文化特征,遵循网络传播自由的规律,采取谨慎而坚定的态度,处理好多数人的自由和少数人的自由的关系,处理好正当的网络传播自由和过分的网络传播自由的关系。避免因加强网络规制而损害网络传播自由的魅力,或放任无政府主义行为而影响网络传播的健康发展[10]。
参考文献:
[1] 孙尚伟.人肉搜索的利与弊:助长参与者成为网络暴民.http://internet.weaseek.com,2010-05-10.
[2] 夏学銮.网络社会 虚拟社会. http://www.cycnet.com/.2010-05-10.
[3] 马克·马格尼尔中国人肉搜索让国际刑警黯然失色[N/OL].伊文,译.洛杉矶时报,http://www.china.com.cn.2010-05-10.
[4] 于清颜.中国网民数量世界第一,质量第几?人民时评.http://opinion.people.com.cn.2010-05-10.
[5] 王艳娟.林嘉祥事件网络传播行为解读[J].青年记者,2009,(6).
[6] 王琳.人肉搜索公约彰显网络自治精神.http://news.xinhuanet.com/.2010-05-10.
[7] 胡星斗.公民网络自治与现代政府治理制度.http://www.chinaelections.org/.2010-05-10.
[8] 张慧霞.美国UGC规则探讨——兼论网络自治与法治的关系[J].电子知识产权,2008,(5).
[9] 李国权,孙巾琳.论我国网络传播立法的不足与完善[J].电子知识产权,2010,(1).
[10] 李伦,李军.网络传播的自由及其规制[J].长沙理工大学学报:哲学社科版,2009,(3).
关键词:网络社会;侦查行为;人肉搜索;规制
中图分类号:DF7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3-0286-02
在信息高速公路(National Infarmation Infrastructure)出现之后,我们无可逃避地迎来了互联网时代。在各个计算机终端,作为主体的、能动的个人、社区等通过互联网联结在一起。在时间、技术的累积之中,一个不同于现实关系的网络社会诞生了。在虚拟与实存之间,人们发布信息、表达己见、寻求沟通,等等。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行为已成为网络个体不可或缺的“生存”方式。然而,网络总是由现实社会的诸主体组成,或者说网络社会中的网民总是来自于现实社会,这便使网络社会中的网民具有了社会人与网络人之间的身份交叉。这些主体在网络社会的表达与行为自然地与现实社会紧密相连。于网络社会兴起的“侦查行为”——“人肉搜索”便是网络与现实的联结之一。基于这种联结,作为现实社会主体的人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便与网络诸行为勾连起来。笔者试以“人肉搜索”定性为切入点,分析网络社会“侦查行为”的特质,并提出相应的规制措施。
一、“人肉搜索”之性质分析
在一个越来越多社会个体高度依赖并融入互联网的时代,网民们甚至戏谑地发出感叹:三天不上网,不会“打酱油”,不会“俯卧撑”,更不会“躲猫猫”。网络社会不仅诞生了一批批网络语言,容纳了一个个江湖“儿女”,更催发了一桩桩广受关注的事件与行为。“人肉搜索”便是迅速引发人们关注与思考的行动之一。对于“人肉搜索”这个产生于互联网、流行于互联网的新词,无论其词汇形成还是其具体行为,都是近年来兴起的“新新事物”[1]。有人将其等同于“网络暴力”,有人则视其游走于“正义与暴力之间”,甚至有人以其助长“网络暴民”予以对待。
从本质上看,“人肉搜索”是一种从网域内外联动的信息搜索与发布行为,属于侦查的方式与手段之一,如果适用主体变为现实社会有侦查权的公权力机关,则属于“网络侦查”的方法之一。正因为适用的主体区别于现实社会中的有权机关,对其褒贬存废才引发了如此多的关注。既然“人肉搜索”不同于“网络侦查”,那么它的性质又是什么呢?我们认为,它的性质当从它所仰赖甚至寄生于其中的“网络社会”中追寻。相对现实社会而言,网络社会曾一度被认为是“虚拟社会”,但它并非是一个“不符合或不一定事实的、假设的”的世界,或许“虚拟世界,真实人生”这句标语对其虚拟与实存做出了形象的诠释。在关注网络社会的各式文章中,用词逐渐去“虚拟”化。不管观念如何转换,对网络社会存在之确认已为人们所共识。也因此,我们今天在讨论和检视“人肉搜索”现象时不能将它与它所置身的背景剥离开来。事实上,我们也只有将二者相连才可能适当地把握这一现象的本质,其存在的合理性,以及它的边界。
在后现代社会,个人认同和全球化以不可思议的方式紧密结合起来[2]。事实上,正是个人认同、全球化以及技术进步等因素共同地促成了网络社会的形成。而在网络社会形成之后,作为自然属性的人,已甚至从某种意义上获得了自然人、社会人之上“网络人”的身份。身份的重叠、空间的交错使自然人、网络人、社会人之间不可避免地交织,使得人们在网域内外的思维与行为具有高度的同质同构性,与此同时,人们之间在网际关系与社会关系间同样存在重叠与交叉。行为模式、文化精神、自治意识等等这些现象便自然地存在于网络社会之中。基于此,“人肉搜索”这一现象,便也同时具有网际社会关系与一般社会关系的属性,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视为网络民主、网络自治的方式。
2008年年底,各大网媒上出现了对美国洛杉机时报的转载,原题是“网络侦查 中国进行中”。显然,该文所指称的网络侦查并非等同于我国法律意义上使用的意义,但究其本质,其所强调的“人肉搜索”进行的方式、目的却非常明显地带上了“追捕”、“侦查”的痕迹。文中甚至使用了“义务警员”的表达,这对我们理解“人肉搜索”有很好的借鉴意义[3]。鉴于此,笔者将“人肉搜索”理解为网络社会的“侦查行为”。
二、网络社会侦查行为之特质
基于以上关于“人肉搜索”(网络侦查或网络侦查的典型)性质的讨论,我们认为,网络社会侦查行为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质。
(一)寄生于网络社会
不管是引起多方关注的“人肉搜索”,还是网域之内的信息追随,它的发生、信息交换、结果发布等等都与网络存在不可分割的联系。“人肉搜索”产生于网络社会的大背景,它的实际操作与运行也寄生于网络社会。甚至可以说,没有网络社会,没有便捷的信息收集与发布渠道,“人肉搜索”的速度甚至其实现都是不可想象的。
(二)行为主体的非确定性
网络社会侦查行为的各个行为主体通过互联网,在“人肉”搜索的过程中结成了某种联动与互助关系。这些在网域内共同行动的人,在网域之下可能从事各种各样的职业,甚至有着不同的价值观念以及个人偏好。这种网域身份以及网下身份的不确定性,一方面正是促成网络社会侦查行为产生的原因,另一方面也对这类行为“合法性与合理性”与否带来不确定因素。
(三)行为边界的模糊性
我国目前涉及计算机的相关法律中包括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等,但却没有直接针对包括人肉搜索在内的网络侦查行为的规定。从网络上“人肉搜索”过程发布清晰的事件来看,人肉搜索所赖以实现的方式与途径带上了很大的边界模糊性,即它们处在合法性的边缘,甚至一些行为在触及计算机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与被搜索对象的权利相冲突。尤其在涉及被搜索对象之权利方面,网络侦查很大程度上是以“牺牲”被搜索对象的隐私为代价的。
总之,对于这种网络中自发形成的新生事物,我们不难发现其自身存在的诸多区别于既有认识的特征,而且也不仅限于上述几方面。实际上,信息收集、信息发布、“人肉”过程等,使得网络侦查不具有“秘密性”,反而具有了公开性的特质。进而我们便可以发现,这类网络侦查往往并非是一个人单独完成的。正如网络中对“人肉搜索”的自我界定那样,它依靠的是无数的无处不在的网民。从这个角度看,网域侦查颇有点“人民战争”的味道。
三、网络社会侦查行为之规制
网络社会和其他社会一样,要维持其秩序,就必须加强监管,否则就会陷入无政府主义状态,使网络社会难以持续发展。2008年7月24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2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8年6月底,我国网民数量达到了2.53亿,首次大幅度超过美国,跃居世界第一位[4]。网域侦查便是自发地产生于如此规模庞大的网民群体,但这种自发行为从产生开始,便一直受到正当性追问,因为其涉及与社会公益、公民权利尤其是隐私权的冲突[5]。2009年1月1日,一些网站上同步出现的“人肉搜索公约1.0Beta版”便可以被看作是对其正当性的一种网络式正面回应[6]。
对此,如果按照一贯的打击、压制模式欲有效地对其进行规范,则是否真正有效不论,但就投入的人力、财力等资源来说无疑将是天文数字。“这难以管理。你很难找到一个人为此负责,而且速度也不会这么快。”[3] 那么,网络秩序如何有效维护,网络侦查行为如何规制,便是人们不得不审慎面对的问题。而提倡网络自治,即主张“公民在网络上结成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负责的共同体”则是最获得网民认同的声音[7]。对于网络自治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我们似乎可以从美国UGC(User- Generated Content)规则的通过与运行窥见端倪[8]。
事实上,自治既是一种规范个体、共同体行为的手段,同时它本身也可以被视为一种生存方式。网络上的行为、表达等等最终都要还原为个体的行为,提倡网络自治究其实质便是提倡每个网民个体自我控制行为边界。因此,以网络自治规范网域侦查行为,内在地包括了两重含义,即个体行为层面的“自治”以及共同体层面的网络自治。不可否认的是,网民首先是公民,公民社会个人的道德素养、伦理约束是个体与其他社会成员共存的必要条件。网民与公民的重叠性,使网民本身必须是公民。
中国要走向网络自治,第一,要遵循自主、自律的原则,公民在网上自主参与网络社区、博客、论坛等,自觉遵守网络文明的规则;第二,要遵循民主、公益的原则,民主地讨论国家、社区、个人的事务,同时又要弘扬公共的精神,弘扬一种正气、公益性的精神;第三,要遵循正义、扶弱的精神,宣传人类普适的价值观,在网络上提倡正义和真理,扶助被侮辱和欺负的公民。此外,国家还应当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等行为规则,对经由网络发布的信息进行限制和规范,并通过国家强力来实施,违反者将被处以相应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要将网络自治与法治联结起来,以自治为体,以法治为后盾,良性促进网络社会的发展[9]。
无论采取哪种调控方式,关键在于把握互联网的技术和文化特征,遵循网络传播自由的规律,采取谨慎而坚定的态度,处理好多数人的自由和少数人的自由的关系,处理好正当的网络传播自由和过分的网络传播自由的关系。避免因加强网络规制而损害网络传播自由的魅力,或放任无政府主义行为而影响网络传播的健康发展[10]。
参考文献:
[1] 孙尚伟.人肉搜索的利与弊:助长参与者成为网络暴民.http://internet.weaseek.com,2010-05-10.
[2] 夏学銮.网络社会 虚拟社会. http://www.cycnet.com/.2010-05-10.
[3] 马克·马格尼尔中国人肉搜索让国际刑警黯然失色[N/OL].伊文,译.洛杉矶时报,http://www.china.com.cn.2010-05-10.
[4] 于清颜.中国网民数量世界第一,质量第几?人民时评.http://opinion.people.com.cn.2010-05-10.
[5] 王艳娟.林嘉祥事件网络传播行为解读[J].青年记者,2009,(6).
[6] 王琳.人肉搜索公约彰显网络自治精神.http://news.xinhuanet.com/.2010-05-10.
[7] 胡星斗.公民网络自治与现代政府治理制度.http://www.chinaelections.org/.2010-05-10.
[8] 张慧霞.美国UGC规则探讨——兼论网络自治与法治的关系[J].电子知识产权,2008,(5).
[9] 李国权,孙巾琳.论我国网络传播立法的不足与完善[J].电子知识产权,2010,(1).
[10] 李伦,李军.网络传播的自由及其规制[J].长沙理工大学学报:哲学社科版,20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