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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与健康立法条文多与健康间接相关,直接相关的较少。我国环境与健康立法在体系和内容上都存在缺陷。体系缺陷是根本法依据较弱,分散立法,主要渊源为政策性文件,内容缺陷是偏事后性和行政性,条文关联性差,制度内容不完整。必须坚持风险管理与损害赔偿相结合,构建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并完善环境健康损害赔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