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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由于以往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没有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这个问题一直成为法学界讨论的热点,也是媒体关注的焦点。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对于这时的“赔偿损失”是否应包括精神损害,国内学者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