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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论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理诉讼案件的重要法定审判组织形式,是关乎诉讼中程序运作正当性与合理性的重要主体要索,对我国程序法制建设具有不言而喻的重要性,笔者的分析正是基于此而展开的。但是,应该看到,对合议庭独立审判权现状进行剖析与探究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各地区之间差异极大且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国度更是如此。因而,在从结构——功能主义的视角对我国审判合议庭制度现状进行“解剖麻雀式”的透视之前,有必要交待和阐明作者进行研究所持守的几个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