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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卫生部出台《处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分八章六十三条:《办法》规定,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