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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作为拆迂主体,必须为社会公共利益目的而进行拆迁政府作为拆迁主体,如何取得合法性?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不为公共利益目的,政府作为拆迁主体合法性难以保证。所以,必须对公权力取得土地的用途进行严格限定,政府不得为纯粹商业目的动用公权力取得土地。旧区改造是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这要作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