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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14年打磨、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中国《反垄断法》,8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的推出引起了社会极大的关注。这里,笔者特别提出“四大”值得注意的实施环节,以期我们的《反垄断法》能够尽快发挥“保护竞争、提升国民经济活力”的功效。
加强对资本市场滥用支配权行为的监管
《反垄断法》指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都是垄断的表现,应予制裁。微软公司在海外的扩张行为就受到了欧盟反垄断协会的起诉。金融服务业属于第三产业,虽然一些垄断行为,并不像制造业那样容易识别,但是,它影响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的危害不亚于消费者失去选择而为企业的垄断利润付出高昂的代价。比如,随着中国投资机构化的程度越来越大,各类基金对市场的控制力越来越强,他们可能擅自“建立”行业的“潜规则”,通过联手单方向的资金运作,来左右大盘指数的走势。这种操控价格的行为确实影响了广大不知情的投资者,为了明哲保身,自然会出现散户被动跟风的羊群效应,这就会进一步放大价格操纵的效应,使得市场无法根据企业发展的基本面来选择股票,结果,严重阻碍了中国股市价值投资的发展趋向。对于这类滥用市场地位的价格操纵行为,尽管取证的技术性要求较高,但是,国家工商总局也应该协同有关部门查处这类垄断行为。
保护市场竞争的生态并不等于不能“做大做强”
对于经营者集中行为,不仅《反垄断法》中做了明确的界定,而且,国务院还发布了《反垄断法》的首个配套规定《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确立了以经营者营业额为申报标准的方案。目前值得注意的倾向是,在中国主要的核心产业中,外国企业控股的大公司比例迅猛增加,有些外资企业很明显地出现了在中国“一地”强化“经营者集中”的市场占有策略,甚至并购的力度超过了他们本国。在目前中国企业品牌缺乏、管理不佳、技术劣势,市场不足的情况下,中资企业很明显处于竞争的劣势,这种格局非但不能保证支撑中国内需的远大重任,而且,也会越来越影响中国企业在产业价值链的升级战略。所以,商务部会加强这方面垄断行为的合法监管,从而会有效抑制外资企业在中国的迅速扩张势头。
但是,《反垄断法》不能滥用,不能因为保护自己弱势的企业群体,而拿它来做“挡箭牌”,这不仅因为削弱了竞争而导致中国的企业成为温室里的花朵,而且,还会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被我们的经济伙伴看作是严重的“保护主义”的行为,从而影响到我们企业自己今后做大做强的发展战略。
行政性垄断行业要“透明化、社会化和市场化”
对《反垄断法》,老百姓们更关心的是有关行政性垄断的问题。因为很多关系到民生的行业,比如,水、电、煤、交通、通讯等特殊垄断行业关系到民生,也关系到国家安全,它们的价格垄断行为是否不会受到国家发改委的监管。事实上,由于这些行业存在很高的投资成本、技术研发成本和管理成本非常巨大,丢给市场去做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所以,由国家来一揽子承担无可厚非;其他西方成熟国家也是如此。但关键是,提供给我们老百姓的产品和服务,其价格形成机制应该要做到“透明化、社会化和市场化”。
所谓“透明化”,就是要向大众阐明成本的高低和价格的形成要素,而不做披露的制定收费价格让老百姓无法选择地被迫接受,这就是一种有害的行政性垄断表现。所谓“社会化”,就是要考虑到这类行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属于公共性的较多,不能够单纯地按照一般定价原则来实施,政府应该要多调研和多开听证会,了解民生的实际需求和对服务的认可程度,再根据消费者的实际购买力来制定成本收回的时间、范围等影响价格的标准。所谓“市场化”,对于投资方案、工程实施的竞标单位、甚至部分的服务内容都可以采取市场化竞争方法操作,这样既能达到价廉物美的效果,也能防止“上海社保案”这样的腐败现象。
反垄断首先要合力反腐败
在反垄断的过程中,避免腐败的滋生,也就是避免更大的垄断的出现。发改委、商务部和工商总局要齐心协力,互相配合,坚决遏制“走后门、开绿灯”的寻租行为。
从现在开始,很多国营的行业巨头将为《反垄断法》矛头所指,那么打破这些企业垄断的主要行为就是业务拆分,如同当年美国拆分微软。但问题是,这个拆分的过程谁来做?怎么做?如果在拆分的过程中,被拆分的业务最终通过种种幕后交易,传递到了某些利益集团的手中,那就给未来造成了更大腐败的可能性,前车之鉴就是俄罗斯能源工业的“反垄断”。它造成了更大的不公平和更多的寡头。
总之,这次《反垄断法》的推出,从理论上讲,有利于打破行政性垄断的壁垒,创造民营经济业务升级和企业发展的必要空间;有利于防止国有资产的变相“流失”,有效阻止国外跨国企业在中国市场进行战略并购等的疯狂扩张(非公平竞争的一种表现);有利于保护广大弱势群体消费者的切身权益,培育“内需”茁壮成长的生态环境。但在操作层面上看,能否做到“透明化、社会化和市场化”,以保证法制建设所带来的货真价实的经济效益,确实感到今后需要更多的配套措施和“挑战自我”的制度改革。
(作者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金融学教授)
加强对资本市场滥用支配权行为的监管
《反垄断法》指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都是垄断的表现,应予制裁。微软公司在海外的扩张行为就受到了欧盟反垄断协会的起诉。金融服务业属于第三产业,虽然一些垄断行为,并不像制造业那样容易识别,但是,它影响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的危害不亚于消费者失去选择而为企业的垄断利润付出高昂的代价。比如,随着中国投资机构化的程度越来越大,各类基金对市场的控制力越来越强,他们可能擅自“建立”行业的“潜规则”,通过联手单方向的资金运作,来左右大盘指数的走势。这种操控价格的行为确实影响了广大不知情的投资者,为了明哲保身,自然会出现散户被动跟风的羊群效应,这就会进一步放大价格操纵的效应,使得市场无法根据企业发展的基本面来选择股票,结果,严重阻碍了中国股市价值投资的发展趋向。对于这类滥用市场地位的价格操纵行为,尽管取证的技术性要求较高,但是,国家工商总局也应该协同有关部门查处这类垄断行为。
保护市场竞争的生态并不等于不能“做大做强”
对于经营者集中行为,不仅《反垄断法》中做了明确的界定,而且,国务院还发布了《反垄断法》的首个配套规定《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确立了以经营者营业额为申报标准的方案。目前值得注意的倾向是,在中国主要的核心产业中,外国企业控股的大公司比例迅猛增加,有些外资企业很明显地出现了在中国“一地”强化“经营者集中”的市场占有策略,甚至并购的力度超过了他们本国。在目前中国企业品牌缺乏、管理不佳、技术劣势,市场不足的情况下,中资企业很明显处于竞争的劣势,这种格局非但不能保证支撑中国内需的远大重任,而且,也会越来越影响中国企业在产业价值链的升级战略。所以,商务部会加强这方面垄断行为的合法监管,从而会有效抑制外资企业在中国的迅速扩张势头。
但是,《反垄断法》不能滥用,不能因为保护自己弱势的企业群体,而拿它来做“挡箭牌”,这不仅因为削弱了竞争而导致中国的企业成为温室里的花朵,而且,还会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被我们的经济伙伴看作是严重的“保护主义”的行为,从而影响到我们企业自己今后做大做强的发展战略。
行政性垄断行业要“透明化、社会化和市场化”
对《反垄断法》,老百姓们更关心的是有关行政性垄断的问题。因为很多关系到民生的行业,比如,水、电、煤、交通、通讯等特殊垄断行业关系到民生,也关系到国家安全,它们的价格垄断行为是否不会受到国家发改委的监管。事实上,由于这些行业存在很高的投资成本、技术研发成本和管理成本非常巨大,丢给市场去做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所以,由国家来一揽子承担无可厚非;其他西方成熟国家也是如此。但关键是,提供给我们老百姓的产品和服务,其价格形成机制应该要做到“透明化、社会化和市场化”。
所谓“透明化”,就是要向大众阐明成本的高低和价格的形成要素,而不做披露的制定收费价格让老百姓无法选择地被迫接受,这就是一种有害的行政性垄断表现。所谓“社会化”,就是要考虑到这类行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属于公共性的较多,不能够单纯地按照一般定价原则来实施,政府应该要多调研和多开听证会,了解民生的实际需求和对服务的认可程度,再根据消费者的实际购买力来制定成本收回的时间、范围等影响价格的标准。所谓“市场化”,对于投资方案、工程实施的竞标单位、甚至部分的服务内容都可以采取市场化竞争方法操作,这样既能达到价廉物美的效果,也能防止“上海社保案”这样的腐败现象。
反垄断首先要合力反腐败
在反垄断的过程中,避免腐败的滋生,也就是避免更大的垄断的出现。发改委、商务部和工商总局要齐心协力,互相配合,坚决遏制“走后门、开绿灯”的寻租行为。
从现在开始,很多国营的行业巨头将为《反垄断法》矛头所指,那么打破这些企业垄断的主要行为就是业务拆分,如同当年美国拆分微软。但问题是,这个拆分的过程谁来做?怎么做?如果在拆分的过程中,被拆分的业务最终通过种种幕后交易,传递到了某些利益集团的手中,那就给未来造成了更大腐败的可能性,前车之鉴就是俄罗斯能源工业的“反垄断”。它造成了更大的不公平和更多的寡头。
总之,这次《反垄断法》的推出,从理论上讲,有利于打破行政性垄断的壁垒,创造民营经济业务升级和企业发展的必要空间;有利于防止国有资产的变相“流失”,有效阻止国外跨国企业在中国市场进行战略并购等的疯狂扩张(非公平竞争的一种表现);有利于保护广大弱势群体消费者的切身权益,培育“内需”茁壮成长的生态环境。但在操作层面上看,能否做到“透明化、社会化和市场化”,以保证法制建设所带来的货真价实的经济效益,确实感到今后需要更多的配套措施和“挑战自我”的制度改革。
(作者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金融学教授)